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50-2010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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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混凝土原材料

(Ⅰ)  主控项目

4.1.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199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30t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2  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3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中,不得掺入粉煤灰。当采用掺有粉煤灰的预拌混凝土时,其粉煤灰应为Ⅰ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粉煤灰生产厂出具的粉煤灰等级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商品混凝土检验机构出具的粉煤灰烧失量检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1.4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粗、细骨料的品种和质量,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对拌合混凝土,不应大于20mm;对喷射混凝土,不应大于12mm;对掺加短纤维的混凝土,不应大于10mm;

    2  细骨料应为中、粗砂,其细度模数不应小于2.5。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4.1.5  拌制混凝土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送独立检测机构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