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城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贯彻实施》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
(—四)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业《务,工作;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分别负责】中心城区、本县(】市):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保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管理范】围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档案资料—
,(一)勘察》测绘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图纸和技术成果等方!面的资料;》
(二)城乡规划】国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成果《以及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三!)建设工《程
1.工业、【民用建筑《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储、仓库【、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以及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资料;—
2.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给水、排水、供【气、:公共交通、城镇【照明、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工程!方面:的资料;
3.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航空等工程方面【的资料;
4—.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区、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古树名木、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方面的资料—;
5.人防、水】利、防洪、抗震防灾!及军:事工程?(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方:面的资料《
(四)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含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资料》。。
(五)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及》。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第九!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或者】破产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且,不得少于两套—由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个【部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分布现】状信:息查询或者探—测结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编制要求和】。移交程序发放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要求将工程建—设的:有关资料编制—成册形成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当地城建档案馆进!行专:项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报:。送,
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档案材料是原件内】容真实能《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二)签章手》续完备竣工》图编制符《合要求;
(三)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技术规范!;
(四)档案材料!系统、完整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整,理立:卷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合格的城建档案馆!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城】建档案馆《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出示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验收材【料所:有应归档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城建档案馆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与市政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按新建工程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竣工测量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费《用,测绘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控制】成果和测《量,成果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当—。地管线综合图对管线!档,案逐步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照上述程序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编制、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有偿【提供技术咨询—、代理服务
—第四章 其他城】建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新《建管线工程档案【及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保存、!。移交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乡、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移交市、》县(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馆捐赠!、寄存具有永—久或者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档】案资料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建档案馆藏—量和:城建档案业务工作量!。将城建档《。案保护费、城建【档案:抢救:费、珍贵城建档案征!集费、城建》档案宣?传教育费等城建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其中城建档案保】。。护费按馆《。藏总量每卷1-【1.:5元/年计算;【城建档案抢》救费、珍贵城建档案!征集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专项预算拨》给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库房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设!施设备安全保管城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保护、!。编研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抢救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先进技术复制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规范化
》城建:档案馆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城建!档案的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定?。期,向当地综合档案馆】提供一份城建档案】目,录实现城建档案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报送、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馆的城建档案—一律不得外》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持有效证明—文,件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拍摄?城建档?案资料加《盖城建档案馆印章的!原,。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