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城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贯彻实—施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
(:四)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业务工作;【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分别负责中心城区】、本县(《市)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保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 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管理范围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档案资料
(一)!勘察测?绘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图:纸和技术成果等【方面的资料;
(】。二):城乡规划国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成果:以及: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三《)建设工程》
1.工《业、民?用建筑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储【、仓库、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以》及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资料;
2.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给水、排!水、供气、公—共交:通、城?镇照明、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工程方【面的资?料;
3《.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航空等工!程方面的资料;
4!.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区、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古树名木、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方面的资料;
5!.人防、水》利、防洪、抗震【防灾及军事工程(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方面【的资:料
(四)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含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资料《
,(五)?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及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第九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或—者破:产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且不得少—于两:套由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个,部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分布现】状信息查询或者探测!结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编《制要求和移交程序发!放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要求将工程建—设的有关资料—编制成册形成—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当地?城建档?案馆进行《专项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报》送,
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档案材】料是原?件内容真实能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二)《签,章手续完备》竣工:图编制符合要—求,;,
(:三)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技术规!范;:
(四)档案材【料系统、完整—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整》理立卷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合】格的城建档案馆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城建】。档案馆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出示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验收材料《所有应?。。归档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城建档案馆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与市政!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按新建工》程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竣工测量》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费用测【绘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控制》成果和测量成果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当地管线《综合:图对管?线档案逐步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照上述程序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编制、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有偿提供技术【咨询、代理服务【
第四章 —其他城?建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新》建管线工程档案及】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保存、!移交: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乡、】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移交市、—县(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馆捐赠—、寄存具有永久或者!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档案资《料
第五章 —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建档案【馆藏量和城》建档案业务》工作量将城建档案保!护费、城建档—案抢救费、珍—贵,城建档?。案征:。集费、城建档—。案宣传教育费等城建!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其中《城建:档案保护费按馆藏总!量每卷1-1—.5元/《。年计算;城建档案抢!救费、珍《贵城建档案征—集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专项预算拨给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库房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设施设—备,安全保管城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保护、》编研: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抢救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先进技术复制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规范化
城【建档案馆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城建档案的】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定,期向当地综合—档案馆提供一份【。。城建档案目录实【现城建档案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报送、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馆的《城建:。。档案一律不得—外,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持有—效证明文《件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拍摄:城建档案资料—加盖:城建档案《馆印章的原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