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9日开】。始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省、》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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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四【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
!。第五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管理【的其他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地)、县(市】、,区)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防,御风暴?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风》。。暴潮规划应》当纳入防《洪规划?
,第七条 《。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依法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黄《河、漳卫《河、:韩庄运河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湖?泊的规?划保:留区除须由》。国家:核定批?准的:外,。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其他—河道的规划保—留区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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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黄河】和跨: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防洪!规划编制权》限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防潮堤建设、—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开发应当】服从防洪规划
第】十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黄取水】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黄河泥沙—。进入河道因引、蓄】黄河水造成的—。河道淤积必》须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行洪—畅通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引《黄受:益,者合理承担
第【十二条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堤、河》口复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建设与【管,理制定和落》实防御风暴潮—预,案
第十三条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扩》建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窑、筑坟【;
(七)》其他:严重危害河道、【湖泊、?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打井《;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坝、!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和占用水库库—容已经围垦或者【。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库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
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第二十条 ! 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防?洪安:全不:。。得损害防洪工—程设施或者降低原】有防洪功能造成【损害的由责任者采取!补救措施《、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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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除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外!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需要设》置的防洪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市(地)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的?除险加固和严重【水毁工程的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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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六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黄河伏秋汛期为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凌汛期【为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
第三十条 【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第?三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障费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三十—。四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对?执,行防汛抗洪任务【的车辆由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通行证并免交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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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及《跨市地的边界工程其!它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兴建防洪自》保工程其建》设和维护资金—自行:筹集
第三十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的重点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所需【资金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在?规划保留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严,重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黄河河道!整治:、建设?、保:护、工程《管理、河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