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9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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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省、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第二章 【 防洪规《划
《第四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
第五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管?理的其他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地)、县—(市、区)》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防—御风暴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风暴《潮,规划应当纳》入防洪规划
第七】条 :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依法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黄河、】漳卫河、韩庄运河】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湖【泊的:规划保留区》除须由国家核定批准!的外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其他?。河道的规划保留【。区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八条! 黄河《和,跨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防洪规划【编制:权限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防潮堤建设【、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开发应【当服从?防洪规划
第十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黄取水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黄河!泥沙:进入河道因引、【蓄黄河水《造成:的河道淤积》必须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行洪畅通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引黄受【益者合理《承担
第十二—条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堤、河口复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建设与《管理制?定,和落实防御》风暴潮预案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扩建【。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窑、筑坟;!
(七)其他严【重危:害河道、湖》泊、: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打井;】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坝、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 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七条 ! 禁:止围湖造地》和占用?水库库?容已:经围:垦或者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库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
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防洪安全》不得:。损害防洪工程设施或!者降:低原有防洪功能造成!损害的由责》任者:。采取补?救措施、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除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外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需要》设置的防洪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市(地】)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的除险加固和严!重水毁工程的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消除危险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六】。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黄河伏【秋汛期为《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凌汛期为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
《第三十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第:。三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障费》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三十四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对】执,行防汛抗洪任务的车!辆由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通行】证并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及跨市》地的边界工程—其它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兴建?防洪自保工程—其建设和《维护:资金:自,行筹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的】重,点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所需》资金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在规划【保留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严重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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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黄河河道整治】、建设?、保护、工》程管理、河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