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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9日—开始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省、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四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 第五条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管理的其他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地)、县】(市、区)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防御风暴【。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风暴潮规《。划应当纳入防洪规】划 第七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依法—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黄河、漳》卫河、?韩庄运河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湖泊?的规划保留区—除须由国家核定批准!的外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其他:河道的规划保留【区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 治理与防护  】 第八条  —黄,河和跨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防洪规划编制!权,限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防潮》堤建设、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开发】。。应当:服从防洪规划 【第,十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黄取水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黄!河泥沙进入河道【因引、蓄黄河—水造成的河道淤积必!须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行洪》畅通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引黄受】益者:合理承担 第十二】条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堤、》河口:复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建设:与管理?制定和落实防—御风暴潮《预案 第十三条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扩建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窑、筑坟;! (七)《。其他严重危害河【道,、湖泊、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打?井;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坝、—。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和占用】水,库库:容已经围垦》或者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库《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 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防洪安全不得】损害防洪《。工程设施或》者,降低原?有防洪功能造成损害!的由责任者采—取补救措施、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除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外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需要《设,置的:防洪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市》(地)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二—。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的除—险加:固,和严重水毁工程的】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消除《危险   第五章 ! 防汛抗洪   】第二:十六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黄河伏秋—汛期为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凌汛】期为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 第】三十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第三十二条 —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障,费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三十四条 【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第三十五条 】。 在汛?期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对!执行防汛抗洪任【务的车辆由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通行《证并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及跨市【地的边界《工程其它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兴建防洪自保!工程:其建设和维护资【金自行筹集 第三十!。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的重》点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所需资—金,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在规划保留—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严重—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黄河河道—整,治,、建设?、保护?、工程管理、河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