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9日!开始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 防洪?规划
第三章 【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省、?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第》二章 ? 防洪规划
—
第四《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
第《五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管理的其—他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地)?、县(市、》区,),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防御《风暴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风暴潮《规,。划应当?纳入防洪规划—
第七?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依法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黄河、漳卫河!、韩庄?运河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湖!泊的规划《保留区除须由—国家核定批准的【。。外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其他河道【的规划保留区—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八条 】黄河和跨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防洪规划编》制权限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防潮】堤建设、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开发应当服!从防洪规划
第【十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黄取水【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黄河泥沙—。进入河道因引、蓄】黄河水造成的河【道淤积必须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行洪畅通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引黄受益者】合理承担
第—十二条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堤—、,河口复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建设与《管理:制,。定和落实防御风【暴潮预案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扩建【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窑—。、筑坟;
(七)】其他严重危害河道】、湖泊、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打井;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坝、: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和占】用,水库库容已经围垦】或者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库,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
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防》洪安全不得》。损害防洪工程设施或!者降低原有防—洪功能造《成损害的由责—任者采取补救措施、!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除—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外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需—要,设置的防洪》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市(地)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的?除险:加固和严重》水毁工程的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消《除危险
第五章! 防汛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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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黄河伏秋汛【期为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凌汛期为》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
第三十条 【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三十一条 】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第三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障费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三,十四条 《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对执行防汛!抗洪任务《的车辆由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通行:证并免交车辆通【。。。行费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及跨?市地的边《界工程?其它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兴建防洪自—保工:程,其建设和维护资【金自行筹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的重点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所需资金《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在规】划保:留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严重【。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 黄河?河道整治、建设【、保护、工程—管理、河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