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9日开始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 保障措施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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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省、: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防洪的!。有关: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流域防洪】工作
《
第二章 —防洪规划
》
第?四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
第五!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管,理的其他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地)、县(市、【。区)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防御】风暴: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防御风暴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风暴潮规划!应当纳入防洪—规划
第七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依,法,。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黄河、漳卫河—、韩庄运《河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湖泊的规划保留区除!须,。由国家?核定:批准的外《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其他河道—的规划保留区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八条 黄河和】跨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防洪规划编制【权限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防潮】堤建设?、城市?排涝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开发应《当服从防《洪规划
第十条 】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黄取水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黄河泥?沙进入河道因引【、蓄黄河《水,造成的河道淤积必】须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行洪畅通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引黄受?益,者合:理承担
《第十二条 》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堤、河!口复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建《设与管理制定和落实!防御风暴《潮预案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扩建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窑、筑坟;》
,(七)其他严重危害!河道、?湖,泊、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打井;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坝、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和:占用水库《库容已经围垦—或者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库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
第十九条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防洪》安全不得损害—防洪工程设施—或者降低原有防洪功!能造:成损害的由》。责任者采取补—。救措施、《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除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外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需要设】置的防洪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市(地》)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二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防洪?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河道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的【除,险加固?和严重水毁工程【的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消除危《险
第五章 】 防:汛抗洪
第【二十六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 本:省汛期为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黄》河,伏秋汛期为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凌汛?期为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
第:三十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服】从防:汛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
第三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障】费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储备防【汛物:资;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三十四条 —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对执行防》汛抗:洪任务?的车辆由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通行证并免】交车辆通行费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
:第三十六条》 ,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及跨【市地的?边界:。工,程其它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兴】建防洪自保》工程其建《设和维?护资:金自行筹集
第三十!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的?重,。点,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所需资金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在规划《保留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扩展居《民区: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严重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黄河河》道整治、建设—、,保护、工《程,管理、?河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