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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 《大建委?发〔20《18〕122号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 ,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业主《或住户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和《屋面、外《墙面无?渗漏和?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 (一)建筑—结构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质量; ! (三)护栏质量;! 《。 , (四)《。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质?量;: 》 (五)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 》 (六)》室内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采:暖,工程质量;》 ? (八)室内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 (九)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十《)室:内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质量; 》 (十一)!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按户制—作验收图并标注【出检查点位; 】 (二—),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中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验收记录》; ? (三)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 《(四:)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分】别签字并《盖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住—。。户; ? 《 (五)《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应《。存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 第八条 —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 分户验【收,时应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中相应》项,。目的质量要》。求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中的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的相关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 第九条 分户【验收:内容 (!一)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等各自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 , , (二)一》般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等分户验收】的,推,。荐,用表:见附表供参考及【选用 》 第十条 【。。。分户验收的》方法 【 分户验《。收时对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均【应逐间(处)—全,数检查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和】每间(处)检查的点!数均应符合相应检】验批验收的规定 ! ? 分户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按国家规范和辽】。宁省实施细则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检查项目实!施观感检查和实【测实:量检查数据应—。在当场予以记录每】套住宅或公共—部位:验收完后应及时在】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上进行责任签署 !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的【。实施: :。 (一)【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别进行 ! ? 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 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 (二)分!户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针,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 《 ?。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实施: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 :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如主入!口处或临街的山墙】处,工程标牌镌刻—的字:迹应:清晰醒目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 :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 : 第十三《条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分户门【内侧张贴维修工作】联系卡并在户内显著!位置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复印件公》示还:应在楼内公共—部位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复印件公示维修】工,作联系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 第十五】条 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国家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于—5户;顶层》和,底层:必抽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6〕160!号)同时废止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