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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大【建委发〔20—1,8〕122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 ,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业主或住户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和屋面、外墙【面,无渗:漏和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 (一)建筑结构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 】 (二)【门窗质量; ! :(三)护《栏质量?; : ? (?四)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质量; 》 ? ,。。 (五?)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 ! (六《。),室内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 (七)—室内采?暖工程质量; ! (八)室内】。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 (》九)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十)室《内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质量;《 《 (?十一:)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按户制作验收图并标!注出检查点》位; 》。 : (二)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中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验收记录】; 《 (三)—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 (四)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分别签?字,。并盖: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住户; 【 : (五)—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 《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应存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 《第八条 《。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 , 分户验【收时应?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中相应—项目的质量要—求,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中的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的—相,关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 》第,。九条 分户验收【内容 》 (一》)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等各自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 《(,二)一般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等分户验!收的推?荐用表见附表供参】考及:选,用 : 》第十条 《分户验收的》。方法 【 分户验《。收时对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均【应逐间?(处)全数检—查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和?每,间(处)检查的【点数均应符合相【应检验批验收的规定! —分户:。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按国家规】范和辽宁省实施细】则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检查项目》实施观感检查和实】测,实量检?查数据?。应在当场予》以记录每套》住宅或公共部—位验收完后》应,及,时在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上进行?责任签署《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的实—施 (一!)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别进《行,。 ? 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 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 (:二)分户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针?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 :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实施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 ?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如主《入,口,处或临街的山墙【。处,工程标牌镌刻—的,字迹应清晰醒目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 第十三】条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分户门!。内侧张贴维修工作】。联系卡并在户—内显著位置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复印件公示还应!在楼内公共部位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复印件公示维【。修工作联《系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 第十五条】 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国家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于5户;顶层和】底层必抽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6〕1】60号?)同时废止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