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抽测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或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对【建,筑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实体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指?导全市监督抽测工】作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其他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实施监督—。抽测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二章《 监督?抽测管理
第】五条 监督抽测部】门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监督抽测监!督抽测部门负责按】照辖区?。内工程数《量、面积《。等实际情况制订【年度抽?测,计划: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资金的预》算
? 第六条 监督抽】测部门应建立—监督抽测台》账
第七条【 监督抽《测人员在现场—抽测过程《中应抽查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抽测部门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对!以下:范围的项目进行【监督抽?测
(一)【涉及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
—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和使用的重—要原材料;
】(,三)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第九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监督抽测】的监:督抽测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担监督抽测!。工作的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检测工作
【 第十条 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抽测工作】应履行的职责
【 (一)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
《 (二)按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 (三)》按要求存储样品【;
(四)【按照要求《留存视频监控—录像视频《应当能清《晰地记录样品信息】及检测数据确—保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追溯?;,
(五)提【供监督抽测所需人员!、车辆、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等资源
第十一!条 监督抽测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委托:监督抽测业》务
? (一)经监督【抽测部门核实后检】测机构出现》。较,大失误影响对建【筑材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实体?和使用功能质量评价!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监督抽测部【门,确认的;《
(三》)检测结果》不合格未及》时上报的
【。第三章 监督抽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监督—。抽测部门具体—组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测工作检!测机构不应与被【抽测:工,。程有见证送样—委托等利益关系现场!监,督抽测人员至—。少应为2名
— 第?。十三条 工程—实体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监,督抽: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监督抽测人员【应填写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单【(附件1)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二)抽《测工:程部位应当》由监督抽测部—门人员?随机抽取并》经被抽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和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确认;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检测?。位置与?选点位置是》否一致进行见证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监督抽【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监督【抽测部门应填写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建材—产品抽测单(—附件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或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见证签—字,抽测的样品》数量不少于检测【所需样?。品数量的2倍;
】 (二)》监督:抽测人员《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现场取样、—封条:封存:(附件3《);
(三)】。监,督抽测人员应检查拟!抽样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次》、进场数量》、见证送样(进【。厂检验)以及使【用情况同时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见证【取样:。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 (四)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等材》料如有不能当—场带走?的情形监《督抽测人员》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封存符合【送样条件后由—监督抽测人》员到现场取》样取样前应检查样】。品的真实性;
【。 (?五)监督抽测人【。员对:抽测:样品进行分类编号以!盲样方式送》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在—试,验结束后将检测【数据报?告监督抽测部—。门监督?抽测:部门将工程相关信息!告知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 第四章 》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报告签!发后24《小时内报告监督抽测!部门:监督抽测部门—通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
:。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主体对抽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测?结果:通知2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抽测部门提》出复测申《请由监督抽测部门】从,招,标入围检测机构目】录中抽?取,一家对备份》样品或工程实体、】主要使用《功,能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
】 第十七条 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监】督抽:测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监【督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监《督抽测人员发现【有关单位提供虚【假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由监督》。抽测部门《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参与各】方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日
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