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6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四章 湿地》利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化草】甸、库塘等
【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机制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组织协调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依据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 ,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科学—合理编制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实际在兼【顾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划》分为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在—。报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湿地?保护范围陆域边【界设立明显》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移动界标
— 第十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并将》普查结果予以—公布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环保、【农牧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的利用和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过度】利用湿地造成—的生:态功能退化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需要补水—的湿地建立湿地【补水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利用各种!条件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
【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内禁》止,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水、还泽、还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搬!迁现有企业、居民】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建!设,区内严格限制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居民点控《制村:庄,总体规模
》。 :第,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退耕?、退牧、搬》迁等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 第:二十条 除抢险、救!灾和居民生活用【水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因公共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向湿:地排放污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
】 (三)》捡,。拾鸟卵以及其他破】坏鸟类繁殖》的;:
(四)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市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单位、?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湿地利【用
? 第二十五条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六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应当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的—不再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捡拾鸟卵—。破坏:鸟,类繁殖非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或者违【反规定的时》。限和范围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照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