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6《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三章 【湿地保护
》 , 第四章 湿地利】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化草甸、库塘【。。等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机制
】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组织协调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的湿地保》护,工作
?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依据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科学合理编制!
: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实际《在兼顾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划分《为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在报【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湿【地,保护:范围陆域边界—设立明显《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移动界标
第】十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并将普查》。结果予以公》布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环?保、农牧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的利用和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过!度利用湿地造—成的生态功》能退:化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需:要补水的湿地建立】湿地补水《。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利】用,各种:条件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内禁止【。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水、还泽、还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搬迁?现有企?业、居民《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建设区内严格限制!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居民点控制村—。庄总体规模
【。 第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退耕、退牧、!搬迁等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条 除抢险、救】灾和居民生活用【水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因公共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向湿地排放污】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
?。 (三)捡》拾鸟:卵以及其他破坏【。鸟类繁殖的;
!(四)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 前款《第(二)项规定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市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单位、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湿地利—用
: 第二十五条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 第二十六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应当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的》不再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捡拾鸟卵破坏—鸟类繁?殖非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或者违反【规定的时限》和范围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照《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