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6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三章【 湿地保护
—。 第四《章 湿地《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化草甸】、库塘等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机制
!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组织》协调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依据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科学合!理编制?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实际在兼顾—。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划分为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在报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湿地保护范围【陆域边?界设立?明显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移动】界标
》第十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并将普—查结果?予以公布《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环保、农牧》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的利用和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过度利用湿地】造成的生态功能退化!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需要补水】的湿:地建立湿地补水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利用各种—条件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内》禁止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水、还?泽、还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搬迁现有—企业、居《民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建设区【内严:格限制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居:民点控制《村庄总体规模—
第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退耕【、退牧、搬迁等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 第二十条 除抢】险、救?。灾和居民生活用水】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因公共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向湿地排【放污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
? (三)捡拾鸟卵以!及其:他破坏鸟类繁殖的】;
(》。。四,)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市《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单位、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湿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六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应当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的不】再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捡拾鸟卵《破坏鸟类繁》殖,。非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或者违《反规定的《时限和范围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照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