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6?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四:章 湿地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化—草甸、库塘等
】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机制
!。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组织协调—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依据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科学合理《编制: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实—际在:兼顾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划分《为,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在报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湿《地保护?范围陆域边界—设,立明:。显,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移动!界标
? 第?十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并将普查结果予以】公布: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环保《、农:牧,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的利:用和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过度利用—湿地造成《的生态功能退化
】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需要】。补水的湿地建立湿】地补水?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利用各种条》件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八条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内禁止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水、还泽、!还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搬迁现有企业【、居民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建设】区内:严格限制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居民!点控制村《庄总体规模》
第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退【耕,、退牧、搬迁等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条?。 除抢?险、救灾和居民【生活用?水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因公】共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向》。湿地排?放污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
: (三)》捡拾鸟卵《以及其他破坏鸟类】。繁,。。殖的:;
《(四:)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市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单位、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湿—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六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应当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的《不再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捡拾鸟?卵破坏鸟《类繁:殖非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或者违反规定—的,时限和范围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三》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照【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