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6!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四》章 湿地利》。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化草甸、库塘】等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机制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组织协调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的湿地保护工—。作
: ,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农!。牧,业、环?保等部?门依据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科学合】理编制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实际在》兼,顾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划分为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在【报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湿—地,保护范围陆域边界】设立明?显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移《。动界:标
《第十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并?将普查?结果予?以公布?。。
,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环保、?农牧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的!利用和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过—度利用?。湿地造成的生态功能!退化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需要补水的—湿地建立湿地—补,水机制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利用各种条》件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
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对: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八:条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内禁止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实《施退耕退牧还水【、还:泽、还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搬迁现有企业、居!民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建设区内严》格限:制,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居民!点控制村庄总体【规模
第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退耕、退【牧、:搬迁等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 第二十条 除【抢险、?救灾和居民》生活用水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因公共》。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向湿地排放【污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的;
】 (三)捡拾【鸟卵以及其他破【坏鸟类?繁,殖的;
(四】)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市林业、】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单》位、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湿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 第?二十:六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应当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的不?再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状》。。态、:湿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捡拾鸟卵破】坏鸟类繁殖》非因防洪、防汛【、抢险采石》、采砂、取土—或者违反规定的时】。限和范围《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湿地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照】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