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24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五章 城市—道路空间管理
!。第六章 城市桥【涵管理
》 第七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八!章, 城市照明管—理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他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确!保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市政设施】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政?设,施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外》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业务?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 , 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绿化【、,环卫、?交通安全、公—交场站、河道、【防洪、人《防、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地下设》施管理信息档案系】统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应当从!生产、生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等实际出发并【科学合理安排—市,政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市、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旗县区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城市规划区》内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本地区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按照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准
!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准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收到市】政设施设计方案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居】民住宅区内的排水、!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准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收到排》水、道路设计方案】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废)水?分流:和商住房分设—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市政设施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十?五条 ?承担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资质!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竣工后】应当:限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修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原投《资主体承担
【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也可以《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
: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原投资主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 城市道《路至:居民住宅单》元井:的排水设施由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市,人民政府决定接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管《
: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经费进行养护【、维修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交通—安全设施、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等》相关: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督:查发现?或者接?。到市政设施》。和相关设施损—坏报告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并督促《其进行修《复
: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制度】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检测和普查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在《接,到市政设施损—坏报告或者发现【。。损坏和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查看《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一条 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交通安】。。全设施、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等!相关设施丢失—、损坏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和安?全的各相《关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故障: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查看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二条 市政设—施施:工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或者:应急抢修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是指车》行道、人行道—(无障碍通道)【路肩、隔《离,带、分车岛以及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公共广?场、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相应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标准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其完好【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开设《通,道或者设置坡—道;
《 ,(二)设置隔离护栏!、隔离桩、》墩移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除外)】;
(》三)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四)通!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五)】倾倒垃圾(渣土)、!撒漏:其他液(固)体物】质、排?放污(?废)水;
(】六)埋设地锚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焚烧物品;
— (七)》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 (八)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挖掘、穿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五年》之内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埋设相关设施
】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七条 需!要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计划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单位申报计【划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给!予,统筹安排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本年度内《不予批准挖掘、穿越!城市道路
确】需临时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需,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四十【八小:时内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对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纳》入年度?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计》划的申请人》在开工前《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批《文件:和,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设:计图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穿:越许可?证
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抢修】、抢建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需要【立即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挖掘、穿越同】。时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单位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立项?批复等材料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 非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持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缴:纳,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缴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确需变更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位置、面积、期限】的应当提前》两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确】保相关?设施的完好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三十三—条 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施工结》束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通知养护】、维修单位》修复路面恢复道路功!能
: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结束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当!在,五日内清理完—场地
《。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工程?。内容及期限》的工程公示牌、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施【工时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和—居民正?常休息时《段施工?期间应当《为车辆和行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施工作业—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疏导分流措》施
: 第三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施工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相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正常】施,工、占用《
,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依》据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时应当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占】用盲道和影响相邻单!位及居民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
: 第三十七条 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需要进行收】费,管理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章! 城市道路空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空间【是指城市道路的地】上和地下一定范【围内的垂《直空间凡是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设置:相,关设施的应》当纳入统一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城】市,道路相?关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组织制定城—市道路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推进《城市道路与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水、【供热、供电、燃气、!排水、绿化》、环卫、交》通安全、公交—场,站、河道、防—洪、人防、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综合配套建设
】 第四十一条【 需要?在城:市道路空间设—置相关设施的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 第四《十二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城市道【路空间利用专—。项规划配套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或者》。综,合管沟城市道路交】叉路口处应当预埋过!路综:合管沟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设施》。时凡是技术规范允许!的应当设置在地【。下
《第四十四《条 在建有地下公】共,管廊:或,者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地下建设相!关设施时应当使用地!下公共管廊或—者,。综合:管沟
《 第四十《五条 城市》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或!者综合管沟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城市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或者综合管沟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或者综合管沟使!。用费:用
城市—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或者综合管沟使用!费统一缴《纳财政部《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或者综合—管沟:建,设、养护《、维修
《 第四十》六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相关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相关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适度超前》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和施工
—相关设施竣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基础—资料
第四【十七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后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设施产权】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设施建设计划【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合理开设通—道设置?坡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禁止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留—存各类线杆等妨碍正!常交通的《设施
因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迁?移、改?建相关设施的—相关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相关设施进行迁移】或者改建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第—六章 ?城市桥涵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城市桥涵是指跨!河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地下!通道除外)、高架】。桥、:立体交叉桥》、涵洞?等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条, 在城市桥涵—及,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废,),水、埋设地锚和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 (二)》损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三)挖坑》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品;
【 :。(四:)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五)在桥面!上停车、试刹车;
! (?六):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七)在桥》梁上架?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其他损《害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桥涵!及安全保护区域内】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桥—涵管理?人,履行:城市桥涵巡视、【检测、评估》职责的监督》检查制度桥涵—。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涵】的巡视、《检测和评《估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涵的?承载能力下降—但是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涵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 经检测》评估:确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涵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不得!使用的?警示标志采取禁止】通行的有效措—施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桥【。涵上应当设置载重、!限高等标志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保持完好清晰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城市桥涵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大型广】告等建设《单位应当持桥—梁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桥梁: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架设大型广—。告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
第七】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废)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泵站》、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 (二)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污》(废)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将未经隔油》池分离的餐》饮污(废)水或者】未经沉淀《。池(井)《沉淀的施工降—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四)—修筑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构)筑物;
! (五)《。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挖坑取?土;
(六)分!流制排水设施混接排!放,。;
(七—)在排?水,管道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非居民》排水户实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非居民】排水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专用检《测井、污《。(废)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 (?三)排水户的污【(废)?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四)具有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第五十九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废?),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二)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废?),水处理?设施;
(三)!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 , (四?)排:放的污(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污(废)》水排放?标准
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易【。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废—。)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在排放》口安装在线》检测装置
第六!十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废)》水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工期《和排水状况》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六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准予延续的除】。临时排放外》有效期延续五—年
: 第六十二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监测档案
通】过检测发《现排水户的水质【水量发生《变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排水户限期整改】因超标?排放: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水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六: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
,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
】。第,六十五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标,准缴纳污(》废)水处理》费
第六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移动、拆卸以】及,封堵排水设施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
,。第八:章, 城市照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用!于城市功能照明【的供配电系统和控】制管理系统的变压】器、配?。电箱、控《制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和单位、《个人投?资的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出现照明设—施损坏情《况应当?及,时更换
第六十!九条 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悬挂宣传【品、广告或者—架设缆线、设置其他!设施、接用电源【;
: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七十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对】城市照明设施需要占!。用、:拆除、迁移、断线】的需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工程!预算缴纳《补偿费
《。 第七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 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应—当逐步纳入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十二条》 利用灯杆设置【、悬挂?宣传品、广告或者】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缆线【、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因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抢《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设—计方案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没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资—质等级承担》。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停:。止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政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保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市政设施和相关设!施产权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和安全的相关设!施进:行修复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擅【自挖掘?、穿: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者,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施工结束的以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未》按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设置标明【工程内容及期限的工!程公示牌、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空间—设置相关设施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迁移、改建相】关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留存各类线杆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封堵排放口》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其他液?(固)体《。物质;
(二】)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埋设—地锚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焚烧《物,品;
(三【。)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周!。内,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 (四)》。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排:放污:(废)?水;
》(五)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开!设通道或者设置【坡道:;
(六)【。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七)—在桥面上停车—、试刹车;
— (八)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九)】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污(—废)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十—。。)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悬挂?宣,传品、广告》或者架设缆线、【设置其他设施、接】用电源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
?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设,置隔离护栏》、,隔离桩、墩移动【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除外);
—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通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 (五)损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 (六)在城—市桥涵?范围内挖坑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品;!
(七)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八】),在桥梁上架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九)《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 (十)将未经【隔油池分离的餐饮污!(废:)水或者未经沉淀池!(井)沉淀的—施工降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十【一)修筑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构)】筑物;
(【十二)在排水设【施安全区域》内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挖坑取土—;
: (十《三)分流制排水设施!混接排放;
— (十四)在排】水管:道,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
(《十五)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十六)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第八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4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