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 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 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门窗不保温【的;
《。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四十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四【十一: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第四十】七条: 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 第四十八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 第五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 (一)温度在1】6℃以上《。低于18℃》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热费;】。
(《二)温度在1—4℃以上低于1【6℃: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退还热!费;:。
, (三)温度低于!14℃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供热保障
! 第五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七条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第六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第六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 第六十二条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六十五条! 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