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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 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 ,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 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第十七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门窗不保温—。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四:十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  第四十一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四十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 第:四十七条 》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八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  【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第五《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温度《在16℃以上—低于18℃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热费;   (二】)温度在《14℃以上低于16!℃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退—还热:费;  《 (三)温度低于1!。。4,℃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供热保障  ! 第五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七条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第六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第六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六十二条《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六:十五条? 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