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 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 , 第三十一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 ,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三)门窗—不,保,温,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四十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 第四十一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 第四十七条【 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八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
】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 (一)温度—在16℃以上—低于18℃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热费【;,
(二》)温度在14℃以】上低:于16℃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退【还热费;
(】三)温度低于14】℃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供热保障
【 第?五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七条?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 第六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第六—。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六十二条!。。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 第六十五—条 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