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 ,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 ,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三)门?窗不保温的;
】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四【十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四十一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四十?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 第四十七条 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 , 第四十八》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 ,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第?五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温:度在16℃》。以上低于18℃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热费;
【 (二)温度在【14℃以《上低于1《6℃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退还】热费;
《 (三)温—度低于?。14℃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供:热保:障
第》。五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七条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 第六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第六: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六【十,二条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六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 第六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六十五条 !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七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