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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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 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 ,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门窗不保》温的;
《 ,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四十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 ,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四:十一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 ,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 第:四十:七条 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八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第五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 (一)温》度在1?6℃以上低》。于18℃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热费;
(二!)温:度,。在,14℃以上》低于16℃》。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退还【热费;
《 (三)温度【低于:14℃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供热保障
》 第?五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七条:。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第六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 第六《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六十二条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六十五条 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