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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 ,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 ,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 第二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 第三十《一,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三)门?窗不保?温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  第四十》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 第四十一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第】四十七条 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 ,第四:十八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第五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 (一?),温度在16℃以上】低于18《℃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热费】;   (二)温度!在,14℃以上低—于16?℃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退还热费; —  (三)》温度低于1》4℃: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供热保!障   第五—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七条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第六: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第》。六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  第六十二条【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六十五条 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