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 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第十七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 第三十一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门窗不保温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四》十,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 第:四十一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四十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第《四十七条 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 第四十八—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 (一)温》。度在16℃以上低于!18:℃,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热费;《。
(二)温度在!14℃以上》低于1?6℃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退,还热费;
》。 (三)温度【低,于14℃《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供热保障【
第五》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 第:。五十七条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 第六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 第六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六十二!条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 第六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六十五条 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