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
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
【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 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
?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
》 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和更!新确保安《全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产权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使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 第二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 ,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门窗不保温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四十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四十一【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 ,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四十三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调!整,供热价格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者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应当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
第】四十七?条 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以热计量表为依【据收取热费的—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 第四十八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
: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与供热单位约定可以!在,本采暖期《内分期缴纳对—分期交?纳的首次交纳不少于!全额: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热用户实行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起!供热:单位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
《 (二)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它》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当及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某热用户欠】缴热:费而停止向其它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五【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未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温度在16℃以上低!于18℃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退还热?。费;
(二)】温度在14℃—以上低于《16℃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退还《热费:;
(三)【温度低于14℃【的按照?。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
—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供热保障
】 第?五十: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 ,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七条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者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正常供热问题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
《 第?六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 :第六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六:十,二条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热—用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派遣!人员负责抢》修维护?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属于热用户!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时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热用户室内装—修物影响抢修—的热用户应当—自行拆除或者—由抢:修人:员拆除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 因热用户—的共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因供热设施抢修【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6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
》 ,第六十四条》 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抢修》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产、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六】十五条 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停热后擅《自恢:复用热的供热企业】有,权,追缴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拒不补】交,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所欠热》。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七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