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9.2.1 竣工总图的编绘,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总平面布置图。
2 施工设计图。
3 设计变更文件。
4 施工检测记录。
5 竣工测量资料。
6 其他相关资料。
9.2.2 编绘前,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检核。不符之处,应实测其位置、高程及尺寸。
9.2.3 竣工总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设计变更文件及时编制。
4 对实测的变更部分,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5 当平面布置改变超过图上面积1/3时,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和补充,应重新编制。
9.2.4 竣工总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绘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及绿化地等。
2 矩形建(构)筑物的外墙角,应注明两个以上点的坐标。
3 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处半径。
4 主要建筑物,应注明室内地坪高程。
5 道路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中心点的坐标和高程;弯道处,应注明交角、半径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宽度及铺装材料。
6 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等曲线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高程。
7 当不绘制分类专业图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动力管道、工艺管道、电力及通信线路等在总图上的绘制,还应符合9.2.5条~9.2.7条的规定。
9.2.5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和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
对于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明高程;变径处应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制详图。当图上按比例绘制管道结点有困难时,可用放大详图表示。
2 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高程、井底高程、井台高程;管道,应注明管径、材质、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
3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6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绘出管道及有关的建(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高程、管径和材质。
2 对于沟道敷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制沟道断面图,并标注沟道的尺寸及各种管道的位置。
3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力线路,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内外变电装置、柱上变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查井等;并应注明线径、送电导线数、电压及送变电设备的型号、容量。
2 通信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信电缆人孔等。
3 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净空高。
4 地下电缆,应注明埋设深度或电缆沟的沟底高程。
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8 当竣工总图中图面负载较大但管线不甚密集时,除绘制总图外,可将各种专业管线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的绘制,也应满足本章第9.2.5~9.2.7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