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GPS拟合高程测量
4.4.1 GPS拟合高程测量,仅适用于平原或丘陵地区的五等及以下等级高程测量。
4.4.2 GPS拟合高程测量宜与GPS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
4.4.3 GPS拟合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网应与四等或四等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GPS点,宜分布在测区的四周和中央。若测区为带状地形,则联测的GPS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及中部。
2 联测点数,宜大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个数的1.5倍,点间距宜小于10km。
3 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联测的点数。
4 地形趋势变化明显的大面积测区,宜采取分区拟合的方法。
5 GPS观测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天线高应在观测前后各量测一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度。
4.4.4 GPS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2 应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并剔除不合格点。
3 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
4 对拟合高程模型应进行优化。
5 GPS点的高程计算,不宜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4.4.5 对GPS点的拟合高程成果,应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少于全部高程点的10%且不少于3个点;高差检验,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其高差较差不应大于30mm(D为检查路线的长度,单位为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