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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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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规:。字〔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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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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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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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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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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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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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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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自!治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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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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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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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自治区内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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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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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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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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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
】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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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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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见附表 》
【 第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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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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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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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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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
《
《 (五)司【。法部:门,提供;
》
》 (六)】。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
【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窃:取、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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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发布严重失信!。信息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发布不良信息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所!属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查后上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确!认该:单,位已终止相》关不良行为 —
【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保存期限的予!以删:除良好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严重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一般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轻《微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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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资质单位拒【绝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时主管部》门可对该《单位:潜在:失信行为进行—告知并整改被—告知:单位若对告知—事项有异议》主管部门对》该异议审核后可【驳回或撤《销,告知整改未按—时完成?的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计入一—。次警告记录当警【告记录本年度次【数,达,到两次或者累计【达到三次主》管部门可将该—失信信息《转为不良信息录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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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应当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载明查询【事由:的书面申请及该【测绘资质单》位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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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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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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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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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
》
,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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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严—重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 非自《。治区管理的测绘【资质单位在自治【。。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如有信用信息—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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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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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 第十五条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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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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