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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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规【字〔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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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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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 — 【 《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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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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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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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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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自治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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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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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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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自!治,区内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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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
【。 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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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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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
!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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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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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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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 《 (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 : (五《)司法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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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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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窃取、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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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发布严重失—信信息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发布不良信》息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所属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查后】上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确,认该单位已》终止相关不良行为 !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保存期限》的,予以删除良好—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严重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一般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轻—微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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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资质—单位拒?绝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时主管部《门可对该单位—潜在失信《行为:进行:告知并整改被告知单!位若对?。。告知事?项有异议主管—。部门:对该:异,议审:核后可驳《。回或撤销《告知整改未按时完】成的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计入一次】。警告记录当警告记录!本年度次数达到【两次或者《累计达?到,三次主?管部门可将》该失:信信:息转为不《良信息录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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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应当—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载明查询《。。事由的书面申—请及该测绘资—质单位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
!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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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
【。 ,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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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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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异议申请人
】。
【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严重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
】 非自《治区管理的》测绘资质单位在自】。治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如有信用【信息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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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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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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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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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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