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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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规字〔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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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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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行业信用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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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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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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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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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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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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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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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自治区内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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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
《
? ? ,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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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
—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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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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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见《附表
】
第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
】 : (一)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征集;
】
(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
! , (?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
—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 : (《五)司?法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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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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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窃取、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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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发布严重【失信信息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发布不良信息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所属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查后上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确】认该单位已终止相】关不良行《为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保】存期限的予》以删除良好》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严重: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一般!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轻】微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 《
】 第八条》 资?质单位拒绝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时主管部》门可对该单位潜在失!信行为进行》告知并整改被—告,知,单位若?对告知事项有异议主!管部门对该异议【审核:后可驳回或撤销【告知整改未按时完】成的: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计—入一次警告记录【当警告记录本年【度次数达到》两次或者累计达到】三次:。主管部?门可:将该失信信息转为不!良信息录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
】 : 第九《条 : 测绘资《质单:位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应当—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载明查询事由!的书面申请及—该测绘资质单位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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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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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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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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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告知异议】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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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严重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单】位,被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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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治区管理的测绘】资质单位在自治【区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如有【信用信息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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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
】。 第十三条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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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盟市!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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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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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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