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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 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改)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   第四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 , ,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     第六【条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       第】。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   第十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      —  :    第十一条 ! 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  :。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 , ,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  :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第十三条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  第十四》条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一) 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  (三)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   ?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 4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