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 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改)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 第四条 —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 :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 —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 (四)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 , 第六条 !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 : 第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 ,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
!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 【。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 》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 第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一】。) 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 (三)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 4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