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 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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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 :。 ,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 《 第四《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 》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 ,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 》。 , (四)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 《 第六》条 :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 第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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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 ,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 : 第十二条 ! 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 :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 《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一》) 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 ?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 4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