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 《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改)》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 ,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 第四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 (四—)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 第六条】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 第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 第九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
— :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 —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 第十二条 】 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 》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 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 (三)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 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 《4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