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 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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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 第四】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 , 《。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 : (四)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 : ?第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 第十】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
》 ,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 《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 》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 《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 : ,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 《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 第》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 ,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 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 , 《 (?三) 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 4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