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
廊?坊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所辖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测绘单位—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时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者—阻挠
第七》条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应当到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
第八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管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市、县(市】)基础测绘项目【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三?。条用:于初始?地籍调查和大规【模变更?。调查的地籍》测绘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地籍测绘规划列支】个人土地变》更登记需《要地:籍测绘的《地籍测绘经费由【申请:人,支付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编!制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第十六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十七条从事各—。类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核实、转报以—及乙级?等,级以下的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推!荐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注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二)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三—)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五)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五【)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六)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四章《测绘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因进行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立项申请人应!当经: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必须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五条: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国际坐标系统【
第二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外项目单位对于!单项测绘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测绘项目进行招、!投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较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测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不得将自己【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给他人【测绘;
(四)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测绘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测绘:人员应当持》测绘作业证》件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签订测绘项!目合同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到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四)项目设计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三【十二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应当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其他【测绘项目成》果测绘单《位每季?度将测绘项目目录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抽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提供;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社会《提供: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十六—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火、: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无!偿,提供除此之外的基】础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编制、!印刷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在编制、印】刷、制作《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地,球仪:等有关产品时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的管》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十条编制—(制作)《地图、?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保证?地,图内容准确反映【。各,类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国界线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编制【出版的标准样图的】规定
凡使用国【家及省级版图图形】加工、制作各种【产,品时必须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样图》进行加工、制作并报!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印,刷(制作)或者【展示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形【的广告、《印刷品和其他产品】。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种《公开版专题地图在】出版、展示前由地图!编制单?位直接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初审合格》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出版:全省性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公开版地!图由编制单位直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依法报?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编【制、出版的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
!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维:护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四十:四条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测绘单位】在施:测前未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的由测【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未按期】补办的依《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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