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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