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