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