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