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