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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