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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