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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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