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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 ,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