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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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