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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 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在城市《。维,护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绿》化费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指城》市居民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具有一—定规模、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居民聚居地 第三!十二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