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