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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