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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