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