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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