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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