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 ,。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