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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 ,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