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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 ,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