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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 ,。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 ,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