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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 ,。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