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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