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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 ,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 ,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 ,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