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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 ,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