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 ,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