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 ,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