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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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 ,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 ,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