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 ,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 ,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 ,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