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人、—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 !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三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六:条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第】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燃气销售【企业与单位用户【订立的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并对用户—做出安排;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不?可抗力、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第十九条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第二十条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和燃《。气供气站点不得向】无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书、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二)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送检燃】气钢瓶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五)禁止】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对—燃气钢瓶加热—
第二》十四条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使用燃气应—当向燃?气销售企业提—出,具备供气条件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供》气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第二十!八条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使用】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
!(二)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 (三《)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列入销售目录:
! (一)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 :(,四,)在本省设立—。或者:指定布局合理—。、方便用户的产【品维:修站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销售目录《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的:、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销售企业和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四)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 第三十八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建设《、经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有关】当,事人对燃气》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或》者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一【)者安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因燃气生产!、销售?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三,)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造成?燃气设施及其他【财物损坏、》人身伤亡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燃气用户!因自身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自行】承担损?害责任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燃!。气事故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除不】。可抗力外燃气—事故责?任人一?时无法查清的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保留依!法向燃气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燃气》事故:。的赔偿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申:请调解处《理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燃气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二)燃气生产、【销售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未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燃气供气站点未!取,得供气许可》证供气的;
】(四)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
? ,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书:
—(一)未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和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的!;
(二)【。未在燃气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等重要?设施的建《筑物上设置》安全:识别:标志的;
— (三)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三)燃气供气】站点包括《液,化石油气瓶装供气】站点、汽《车加气站《和,各类:。燃气气化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