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5日: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文工【作是指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动态和水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预测的水事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切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文?队伍素质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设置的水《文机构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水文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防?。汛抗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或者》。公,报;
(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论证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简报或》者公报?;,
?。(,四)负责本省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为!本省水?事纠纷?和,涉水案件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 (六)负责本省】水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 ,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到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地,的水文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水文测报、【设施运?行,费在内的《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专款专用;—各项水利专项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水文事!业;受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七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的【。水文规划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水文专业规—。划包括各类水—文,站网、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系!统的水?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文》信息:业务等内容》
水文专业规划!的有关内容应当与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由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各类水》文,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的要》求在水文机构已【经设立水文站的区域!。内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不再重复建设水【文站
第三章— 水文监测及资料管!理
: 第十条 水【文,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并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
! ,水文机构设》立的基本水文站、专!用水:文站和?实验站由水文机构】直接管理《并依照省水》。文机构?的规定承《担水文监测任务
! 水文机构设立【的承担地表水—水位、雨量》、地下水和》土壤墒?情等观测任务的站点!。。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管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省水文《机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水文观测》任务
第十一条! ,。水文站的设立、迁】移或者撤销属于国家!重点水文站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一年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其【他,水文站的由省水【文机构提前》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大型《水库和与防汛工作】有密切关系的—中型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与水资源管理】工作有关的》重要取退水口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确定专人负责并】在省水文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水文监测—任务
第十三条! 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河流、洼淀【和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水质定期—进行监测、调查在】水体受到污染可【能危及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下列活动所使!用的基?。本水文资料应当由水!文机构提供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
: :(二)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环境】影,响评价;
》 :(三)确定重—要的取水和排水的】水,量,、水质?或,者,向水域设《置、改建、扩建排污!口;
(四【)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和处理】水事纠纷;
(!五,)对水?文年鉴的数》据进行重要变—。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总、审定管理制度
!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审定工作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水文—。要素观测的单位【应,当将所观《测的水?文数据资《料无偿、《按,时报省水文》机构统?一汇总、审定并纳】入省水文数据库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禁】止伪造水文》资料:
: 第十六条 —需水文机构开—展水文?勘测、水文设—计、水文《分析计?算、水?文咨询等有关水【文业务的水》文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
第四章 水文情】报预报
《。 第十七条 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情报预报
】 第十九《条 水文机》构,为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水?文信息?采集站点的资料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无偿、及时》提供
? :第二十条 邮—政和电信《等部门应当配合【水文机构及时—、准确地传递水文情!报预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无线频【。道、: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
《 :第,二十:一条 ?经,授权的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和农事!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基本水文情报预报
! :新闻单位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时必须【使用水文机构提【。。供的实时信息并标】明水文情报的编【制,时间和?水,文机:构的名称
第五章 !水资源调查评价【论证与水文分析【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全省和区—域性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论】证及水文分》析,。计算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省水文机构—或者派驻到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实施或者水【文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制定流域水系和区】域性水资源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调:水、供水方案等【使用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论证?。。成果及其相》应的工程《规划设?。计使用的水文—分,析计算?。成果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水文机构应当!按期对当《地的:。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论证并依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和发:布简报及年度公【报
第二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的—要求组织实施水【平衡测试并由测试单!位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
第六章 水文!测报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文站的观测场地【、仪器、道路—、标志、《测船码头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 第二十七条【 水文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水文站—用于观测的场地和】设施的用地以及【道路的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八条 水】文站的?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为水?文,测验断面的上—、下游各《1,000米为界两岸】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二)水文观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设立明显的地面】标志
第二十】九条 在《。水文测验河段和观测!场地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建设、?设置影响水文—观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
: (二)种》植林:木和高秆农》作物;
(三)!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砂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四)倾倒、》堆放垃圾《、物料和其他物【品;
(—五)在水文测—验断:面和观测场》地上空架《设影响水文观测的线!路;
》(六:)在水文《观测场地《放牧、烧荒》、,烧窑等;
— (七)其他影【响水文观测作业【的活动
》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当尽《。量,避免迁移水文站如】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前:新建一处不低于原】有功能的水》。文站并承担包括并】行运行在《内的所有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水文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 给予当事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水文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而【立项:实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实:施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妨碍水》文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观测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情监】测导致重大漏测、漏!报、错报的;
【。 (二)》。隐瞒或者《。延,误,水文情报预报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转借!或者丢失、》毁坏、伪造》水文资料的;—
: (四)《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发!布,水资源、地》下水动态简报—。。和年度?公报的?;
(六)贪污!或者挪用水》文事业经费的—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