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44-2008 建标库

5.4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