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修改为》“,县级:”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结果缴纳排污费然!后”
?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根据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予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 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申报和变更申—报,及时进行审》核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根据审核后的—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 排污者拒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取—得,。的监测数据;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三—)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对烟尘黑度及噪声等!现场: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征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媒体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收:缴排污费《
(《。一)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 (三)《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和农垦】垦区排?污费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 第二十条— 排污者具备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会同【下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治理投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污染》物,削减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入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因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