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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6年—1,1月1?5日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 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修改为“《县级”?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结果缴纳排—污费然?后”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根据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予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申报《和变更申《。报及时进行审核  !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根据审】核后的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排污者拒】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取得的监》测数据;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三)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对烟》尘,。黑度及噪声等现【场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二)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征?收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媒体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收缴排污费!   (一)—。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三)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  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和农垦垦区【排污费?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  第二十条 排污!者具备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会同下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治理投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污染:物削减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入?。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