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5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修改《为“县级”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结果!缴纳排污费然后”
!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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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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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予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申报和变》。更申报及时进行审核!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根据《。审核后的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排污者?拒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取】得的监测数据;
】。 ,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 (三)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对烟尘黑度及噪】。声等现场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征【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媒体【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收缴》排污费
《 (一)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三)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 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和农:垦垦区?排,污费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排污者?具备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会》同下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治理》投入项目《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污染!物削减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入: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因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