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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5】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修改为“县级”!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结果缴纳【排污费然后”  】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根据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予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  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申报:和变更申报及时进行!审核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根:据审核?后的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排》污者拒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取得的【监测数据; —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三)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对烟尘黑度及噪!声等现场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二)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征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媒体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收缴排污费   (!一,)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三】。)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  :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 》  第十《六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和—农垦垦区《排污:费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排污者具】备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会【同,下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治理投入项目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污染物削减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入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 ,。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因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