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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6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修改?为“县级”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结果:缴纳排?污费然后”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予以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 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 ,第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申》报和变更《申报及时进》。行,审核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根据审核后》的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排污者拒!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取得的监测—。数据;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三)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对烟尘黑度及!噪声等?现场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二)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征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媒《体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收缴排污费】   (一)—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三)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和农垦】垦区排污费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排?污者具备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会同下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治理投入项目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污染:物削减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入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