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修改为“县!级”: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结果—。缴纳排污费然后【”  ?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予以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 第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申报和变!更申报及时》。进行审核 》。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根据审核后的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 排污者拒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取得—。的监测数据》;,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  :。(三)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对?烟尘黑度《及噪声等现场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 ,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二?)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征收?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媒体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收缴排污】费   《(一)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  (三)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  : ,。第十六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和农《垦垦区排污费—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排污者—。具备:。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会同下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治理:投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污染—物削减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入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因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