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5日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修【改为“县级”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结果缴纳排污—费,然后”?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予以—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申报和变更申【报及时进行》审,核,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根据审核后的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排污【者拒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取得的监测—数据:。;
?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三)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对】烟尘黑度及噪—声等现场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征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媒体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收缴排》污,费
(一)【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 :。(三)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
【 第十六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和】农垦垦区排污—费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排污者具备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会同下—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治理投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污《染物削减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入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因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