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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修改!为“县级”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结果缴】纳排污?费然后”  —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予以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 , 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  第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申报和变更申【报及时进行审核 】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根据审?核后的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  排污者拒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取得的监》测数据;《。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三)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对烟【。尘黑度及噪声等现场!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征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媒!体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收缴排污费  【 ,。(一)?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三)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 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 : , 第十六《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和农垦垦区—排,污,费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 , ,第二十条 排污者】具备:。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会!同下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治理投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污染物削!减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入》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因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