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7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6》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 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县《”,修改:为“县级”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结果缴纳排》污费然后”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根据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并予以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三》十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
【 农垦垦区》。内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申报和变更申】报,及,时进行审核
—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结》。后十日内根据审核】后的排污申报数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定
排污【者拒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数据的!优先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取得的!。监测数?据,;
《(二)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三):环境监察机构委托】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对烟尘黑—度及噪声等现场【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
!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据
—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样测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 (二)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 第十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征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在指定地点或者指!定媒体公告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第—十五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收缴排污费》
: (一?)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三)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排污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确,有困难经排污者提出!申,请的
? 直接收缴的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指定:。的商业银《行
: :第十六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 第十?七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排—污者:未依法?征收:排污:费情节严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二】。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七十缴入》本级:国库:
: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和农垦垦区排污费国!。库部门将其中—百分之十缴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排:污者具备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和申报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会同下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污染治理投入!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污染物削减】。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入】。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以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二十》八,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擅自设立排污费项!目、:制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而多收【取排污费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 一九?八,。二年:九月三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