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航道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工程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 第十二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应当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四条—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行?洪畅通
《 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应当予以公布【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 第十九《条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拆除的】涉,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提】出方案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因,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无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河道—、湖泊以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第二十一条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其中属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救助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防御措施—。、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水》文测站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二: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 ,。第,三十二条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三条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 :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第三十五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 ,第三十六条》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路桥(渡《。)通行费防汛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 第三十七条根据】汛情、险《情地:方需要请求军—队、武警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请求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八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 第六章保障【措,施
? 第三十九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洪事《业
?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一!条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 第四十二条【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抗洪【抢险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补偿
!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费《用、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按照!。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无过》错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予《以补偿
《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执行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谎报洪水险【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