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 第五《章防汛抗洪
【 第六章保障措【。施,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航道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工!程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二!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应当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四条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行洪畅通
! 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 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应当—予以公布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
】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第十》九条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拆!除的涉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提》出方:。案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因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无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第二《十条河道《、湖泊以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第二?十一条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其中属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划定
》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救助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防御措】施,、,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水文》测站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五章防!汛抗洪
《 第二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三条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 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 第三《十六条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路?桥(:渡,。),通行费防汛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三—十七条根据汛情、】。险情地?方需要请求军—队、武?警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请求】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八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 第六《章保障措施
— , 第三十九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洪】事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一条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第【四十二?条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抗【洪抢险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费用、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按照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无过错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予以】。补偿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谎报洪水险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 ,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