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 ,第,。五章防汛抗洪
【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航道》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工程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二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应《当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四条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 :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应当予以【公,布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第十九条【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拆除】的涉: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提出?方案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因》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无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第二《十条河道、湖泊以】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其:。中属: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 ,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救《助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防】御措施、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水?文,测站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二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 第三十二条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三!条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 ,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第三十五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第三十】六条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路桥(渡)通—行费防汛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三:十七:。条根据?汛,情,、险情?。地方需?要请求军队、—武警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请求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八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洪事业
》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一条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第四十二条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抗《洪抢险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费《。用、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按照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无过错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予以补【。偿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执行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谎报洪水险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