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 第十条》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航道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工程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 第十二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应当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 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应?当予以?公布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
?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第十九—条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拆除的涉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提!出,方案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因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无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河道!、湖泊以《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其!。中属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划定
【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救助?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防御措施、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水文测?站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二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第二十九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 ,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 , 第三十二条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三条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 ,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 第三十六条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路桥:(渡)通《行费防汛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 第三十七条根【据汛情?、险情地方需要请求!军队、?武警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请求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
— , 第三十八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洪事《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 第四十一—条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 第四?十二:条,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抗洪抢【。险,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费?用、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按照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无过】错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予以补》偿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二《)谎报洪水》险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