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 第十条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航道《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工程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二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应当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四条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行洪畅通
》 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 ,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 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应当予?以公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
》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 第十九条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拆除的涉—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提出方案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因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无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河道、湖—。泊以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其中属】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划定
【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救助义务
—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防御措施、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水!文测:站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二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第二十九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 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 ,。。。第三:。十三条?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第三】十六条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路—桥(渡)通行费防汛!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 第三十七条—根据汛情、》险情地方需要请求军!队,、武警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请求》。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八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洪事业—
,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一条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第四十二《条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抗洪抢险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补偿?。
: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费用、《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按—照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无过错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予以补偿
》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谎报洪水》险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