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 ,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 :第五章防汛抗洪
】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航道?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工,程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二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应当!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行洪畅通
— 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 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 ,。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应当予以】公布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第十九条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拆除的涉【。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提出:方案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因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无,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第二十条—河道、?湖泊以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第二十一条【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其中属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救助》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防御措施、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水文测站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五】章防汛抗《洪
: 第?二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第二《十九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 , 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 第三?十三条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 第?三十六条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路桥(渡)通行费!防,汛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 ,第,三十七条根》据汛:情、险情《地方需要请求军【队、武警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请求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八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洪事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 第四十一条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 第四十二条【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抗洪抢险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费用》、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按照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无过错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予以补偿
!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执行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二?)谎报洪水险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