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 , 第十一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航道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工程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二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应当?。。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四条》。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 ,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应当予以公!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
?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第十九条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拆除的涉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提出?方案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因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无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第二:十条河道、湖泊以】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其中【属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救助!。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四—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防?御措施、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水文测站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 ,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二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 :第三十二条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三!条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第三十六条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路桥(渡—),通行费防汛》。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 第三十七》条根据汛《情、险情《地方需要《请求军队、武—警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请:求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八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洪事!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 第?四十一?。。条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第四【十二条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抗!洪抢险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补偿
!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费用、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按照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无过错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予—以,补偿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谎报《洪水险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第八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