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 目录《
,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 ,第五章防汛抗洪
! 第六?章保障?措施: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防》洪规划
《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 第十条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大交通【设施等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以及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 第十一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航《道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工》程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 第十二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应当【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十,四条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第十六条!。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的;
《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以及: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应当予以》公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得—妨碍航运《安全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
?第十九?条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拆!除的涉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提出方案】。报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因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无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第二十条河道】、湖泊以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其中属集《体所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 ,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防洪《规划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补偿、救【助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四条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严【格,控制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防御措施、》自行:安排的防洪》避险方案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水文测站应当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和擅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得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 ,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第五章防汛》抗洪:。。
: 第:二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 , 第三十三条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 ,。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 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第三十六!条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路桥【(渡)通行费—防,汛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 第三十《七条根据《汛情、险情地—方需要请求军队、】武警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请求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障
第三十八!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洪事业
》。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 第?四十一条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 第四十《二条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抗洪抢险
!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洪费用、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按照?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无过错》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予以!补偿:。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二)谎报【洪水险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 第八章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