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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 ? ,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执行  《 第九条 》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下!水调查?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地下水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关—停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   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备用;】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 ,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计划逐步关停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编制】不,。同区域取《水井关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制定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开发、国《土整治、《。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  —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六)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八)—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取水井的安全—管理维护取水计量】设施 ? ,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应当事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竞得人《(中标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 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开采供暖用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开【采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和注水均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并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   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水市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和引导区【域,。之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统筹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源【工程建立备用水【源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第!三章:  :节约:与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水规:划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地方节水标准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节水规划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合理控制农田灌!溉面积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且!无地表水替代的区】域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行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推:广种植抗《旱品:种和低耗《水农作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生:物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源状况、区域特【点、作物种类合【理布设农田灌溉预报!站,点加强农田土壤【墒情预?。报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实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建设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制定、修订!火电、石化》。、钢铁、纺织—、建材、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设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  》 ,第四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进退耕还湿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河、湖、《库,、渠等蓄《水工程建设提高【对地表水的存蓄能力!。增加:地下水替代》水源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积极推?进雨雪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并采取多种措施给予!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增加对地】。下,水的补给河流、湖】泊治理应《当减少防渗材料【使用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取水井登记、—建,。档,、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需,要关停、报废或【者未建成已经停工】。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取水》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闭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需要封闭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  【 对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   】封存备用的取水井经!批准可?以用做回灌》井,或,者监测井  — 第四十五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排放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矿坑?排水并优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明确计《。量方式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实现:地,下,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  :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水量或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现对取!用水的智能控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查询业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保护】节约提供便利并【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完》善对违法《者的:联合惩?戒机制  》 ,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   第五十一】条  本《省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下水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地区地下水》资源的重大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 :  (三)对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取水的; —  (四)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三)—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  (四)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地下水?作为:低位热源利用—热泵技术实现冷热量!。转移为使用对—象供热(冷》。)的:系统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