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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 — ,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执行《 ,  :第九条? ,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第?十一条 《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地?下水调查《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地下水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关停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  ?。 ,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备用;!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计划逐步关停方案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编—制不同区域取水【井关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制定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农业开发】、国土整治》。、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 (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六)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八)】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  (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 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取水井的安全【管理维护取水计量】设施  《。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应当?事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竞《得人(中标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 , 开采供暖用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开采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和注水均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并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   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水市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和引导区域之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统筹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源工程建立】备用水源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第三章 】 节约与治理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水规划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地方!节水标?准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节水规】划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合理控?制农田灌溉面—积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且无—地表水替代的区域】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行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推》广种植?抗旱品种和低—耗,水农作?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生】物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源状况、区域特【点、作物种类合理布!设农:田灌溉预报站—点加强农田土壤墒情!预报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   —第三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实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建设: ,。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制定:、修订火电、石化、!钢铁、纺织、建材】、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设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进退耕!还湿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河、?。湖、库、《渠,等蓄水工程建设提】高对地表《水的存蓄能》力增加地下水替代水!源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积极推进雨雪】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并,采取多种措施—给予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  》。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增加对地下水的【补给河流、湖泊【治理应?当减少防渗》材料使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取水井登记、建】档、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需要关停、报【废或者未建成—已,经停工?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取水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闭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需要封闭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   对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   封存备【用的取水井》经批准可以》用做:回灌井或者监—测井: ,  第四《十五: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排放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矿坑排水并!优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明,确计量?方式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实现地下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水量或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现对取用《水的智能控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 , , 第四十七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查询业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保》护节约提供便利并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第四?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完善!对违法者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   第五—十一条  本省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下!水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地区地下水资!源,的重大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   《(三)对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取水?的;   (四)】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的; 《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三)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四)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地下水作—为低位?。热,源利用热泵技术【实现冷热量转移为使!。用对:象供热(《冷)的系统   】第六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