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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  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执?行   第九条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地下水调查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 【 ,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地下水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关停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   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备用;【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计划逐步关》停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编制—不同区域取》水井关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 第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制定《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  第二十一条  !农业开发、国—土整治、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  》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六)【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八》。)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  (?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取水井《的安全管理维—护取水计《。量设施  》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应当事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竞得《人(中?标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 ,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 开采供《暖,。用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开采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和注水均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并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   ?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水市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和引—导,区域之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统筹【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源工程建立备用【水源  《 第:。二十九条 》 在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第三?十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第三《章  节《。约与治理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水规划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地】方节水标准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节水规划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合理—控,制,农田灌溉面》积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且无地表水替代】的区域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行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推广种《植抗旱品种和低耗水!农,作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生物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源状况!、区域特点、作物】种类合理布设农【田灌溉?预报站点加强农田土!壤墒情预报》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实,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建设?  :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制定、修订火电、】石化、钢《铁,、,纺织、建材、—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设,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进退耕还湿】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河、湖、《库、渠等蓄水工【。程建设提高对地表水!。的存蓄能力增加地下!水替代?水源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积?极推进雨雪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并采《取多种措施给予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增加》对地:下水的补给河流、湖!泊治理应当减—少防:渗材料使用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取水井登记】、,建档、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  ? 依法需要关—。停、报废或》者未建?成已经停工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取水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闭 】。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需要封—闭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   !对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   封!存备用?的取水?。井经批?准可以用做回灌井或!者监测井  — 第四十五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排放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矿坑》排水并优《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明确计》量方式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实》。现地下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水量或!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现对取用水的—智能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  】 第四十七》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查询业!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保护节约!提供:便利:并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完善对违【法者: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   ?第五十?一条 ? 本省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下水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地区】地下水资源的—。重大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的;  【 (二)《未按照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   【(三:)对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取水的; !  :(四)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 (三?)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四【),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地下水—作为:低位热源利用—热,泵技术实现冷热【量转移为《使用对象供热(【冷)的系统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