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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 】。 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 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执行】   第《。。九条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地下水》调查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  《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地?下水: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关停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  】 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备:。用;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计划:逐步关停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编制【不同区域取水井关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制定: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九条 ?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 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 农:业开发、国土—整治:、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 (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  (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六)》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八,)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取水!井的安全管理维【护取水计量设施 】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应】当,。事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竞得人(《中标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开采供【暖用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 开采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和注水均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   】第二:。十六条? , 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并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   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水市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和引导区域》之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统筹【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源:工程建立备用水【源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 第三十《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第三章!  节约与治理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水规划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地方节水标准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节水【规划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合【理控:制农田灌溉面积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且无地《表水:替代的区域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行: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推】广种植抗《旱品种和低耗—水农作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生物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源,状,况、区?域,特点:、作物种类》合理布设农田灌溉预!报站点加强》农田土壤墒情预【报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实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建设【。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制定、修订火【电,、石化、《钢铁、纺《织、:建材、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设,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进】退耕:还湿: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河、》湖、库、渠等蓄【水工程建《设提高对《地表水?的存蓄能力增—加地:。下水替代《水源: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积极推进雨雪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并采取多》种措施给予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增加—对地下?水的补给河》流、湖泊《。治理应当减少防渗材!料使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取水井登!记、建档、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需要关停、报废!。或者未?建成已经停工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取水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闭,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需要》封闭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   对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   ?。封,存,备用的取水》井经批准可以用做回!灌井或者监》测井   第—四十五条《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排放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矿坑排水并优【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明确计量方【式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实现【地下: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水量或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现对取用水的】智能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查询业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保—。护节约?提,供便利并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完】善对:违法者的联合—惩戒机制  — 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 —  第五十一—条  本省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下水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地区地下》水资源的重大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的;】 ,  (二)未—按照: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  《 ,(三)?对,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取水的;—   (四)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  :(三)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四)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地下水作为低【位热源利用热—泵技术实现冷—。热量:转移为使用对象【供热(冷)的系统 !  第六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