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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  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执行   第!九条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下—水调查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地》下水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关停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   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备用《;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计】划逐步关停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编制不同区域取【水井关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制定》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 》  第十《八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开,发、国土整治、【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  (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  :(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六)】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八)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 (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取—水井的安全管理维护!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应当【事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竞得人(中标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 开采供《暖用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开采【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和【注水均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并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 —  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水市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和引导区—域,之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统:筹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源工程《。建立:备用水?源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第三章  节—约,与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水规划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地方!节,水标:。准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节水规划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合理控制农—田灌:溉面积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且无地表水【替代的区域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行《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推广种植《抗旱品种和低耗水农!。作,。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生物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源状况!、区:域特点、作物种【。类,合理布设农田—灌溉:。预报站点加强农田】。土壤墒情预报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   第三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实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建设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制定、修订火电、!石化、钢《铁、纺织、建材、】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设】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进退【耕,还湿: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河、湖【、库、渠等蓄水工程!。建设提高对地表【。水的存蓄能力增加】地下水替代水源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积极?推进雨雪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并采取多种措施给】予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增加对地下—。水的补给河》流,、湖泊治理应—当,减少:。防渗材料使用 【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取《水井登?记、:。建,档、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需要关停、报废或者!未建成已经停—工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取水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闭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需要封闭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   ?对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   封【存备用的取水井经】批准可以用做—回灌井或者监测【井 : , 第四十五》条,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排【放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矿坑?排水并?优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明?确,计量方式《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实:现地下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 【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水量或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现《对取用水的智能【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  !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查询业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保护节约《提供便利并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完善对【违法者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  ? 第五十《。一条  本省—。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下水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地区地下水资—源的重大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  ? (三)对》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取水的; 】  (四)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三)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四》)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地下:水,。作为低位热源利用】热泵技术实现—冷热量转移为使用对!象供热(冷》)的系统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