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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 第三  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执行   第九!条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地下水调查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地下【水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关停【 ,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  】 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备【用;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计,划逐:步关停方案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编制不—。同区域取水井关【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制定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 农业开发、—国土整治、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 (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 (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六)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八)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取水井》的安全管理维—护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应当:事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竞:得人(中标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 开采?供暖用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 开采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和注水均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并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   》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水市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和引导?区域之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统筹】。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源,工程建立备用水源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 《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第三章  节约【与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水】规划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   第三十】三条 ?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地方节水标》准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节水规划》。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合理】控,制农田?灌溉面积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且无】。地表水替代的区域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行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推广种植抗旱】品,种,。和低耗水农作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生物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源状况、【区,域特点?、作物种类合理布设!农田灌溉《预报站点加强农【田土壤墒情预报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实: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建设 【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制:定、修订《火,电、石化、》钢铁、纺织、建材、!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设: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进退【耕还:湿,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河、湖、库》。、渠:等蓄水工《程建设提高对地【表水的存蓄能力增】加地下水替代水源 !  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积极推进雨雪—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并采取多!种措施?给予鼓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增【加对地下《水的补给河流、【湖泊治理应当—减少防渗材》。。料使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取水井登记、建【档、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  【 依法需要关停【、报废或者未—建成已经停工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取:。水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闭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需,要,封闭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   对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   封存备!用的取水井》经批准?可以:用做回?灌井或者监测井 】  第四《十五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排?放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矿坑排水并!优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明确计?量,方式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实现地下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水量!或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现对取用水》的智能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查【。询业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保护节》约提供便利并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完善对违《法者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   【第,五,十一条  本省【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下水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地区地—下水资源的》重,大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的; 《  (二)未按照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   —(三)对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取水的;  【 (四)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 (三)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 ,(四:),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 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地下水作为低位热源!利,用热泵技术实—现,冷热:量转移为使用对【象供:热(:冷,)的系统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