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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 68号 【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2014年【1月27日 —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现有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养老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规—定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其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计》划,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七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