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 ,68:号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  2014年1月!27日  》  :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绿线【管理工作  — 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现【有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养—老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规定》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其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计划—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七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