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 6?8号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201【4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第六条》 ,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现有!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养老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规定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其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 第十四条》 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计划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七条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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