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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 6》8号  《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   ?  2014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八】条 : 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现有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养老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规定—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其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计划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