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 68号
【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2014》年1月27》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八条 ! 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现有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养老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 第十二条 【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规定!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其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 ,第十四条 》 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计划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七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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