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 68!号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2》014年《1月27日 【。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绿线管理工作
】 :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现!有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养老《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规定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其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计划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十七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验收
— , 第十八条 —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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