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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 68号【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2?014年1月2【7日    —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房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八条 《 市城市规划—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 ,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现】有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养老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规】定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其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 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计划《并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验《收  ? 第十八《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