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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 第九条 】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 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 第—十,二条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 第【十三条 —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第—十七: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 ? 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 第十九条 】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 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 ,。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 第二》十七条?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 第二十》。八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 第:二十九条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 第》。三十条 —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