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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 —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 , ? 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 ?。。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 —第十三?条 :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第—。十七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 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 《 第十九条 【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 第【二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 第二十九条 !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 第三十】条 ?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