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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 :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 《 第:十条 《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 ,。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第十【七条: : ,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 : 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 第?十,九条 ?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 第二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 第二十】八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 第二》十九条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 , , ?第三:十,条 《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 第三十》一条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