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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 —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 ,。 第—十,条 《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 《 第十二条—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六条 《 ,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 第十七条 【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 》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 《 第十九条 】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 第二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第二十七条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 ?。 第二十八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第二十?九,条 《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