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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 第九?条 :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 第【十条 《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 ? 第十二条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 《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 第十七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 第—十九条?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 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 第二—十七条 》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 《 第《二十八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 第二十九条 !。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 ,。 《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三十一条《。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