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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 : 第九条 【 :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 : : : 第十条 》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 ,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 第十三条 !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六条 】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第十七!。条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 第二十三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 ? :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第二十八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 第二十九条【 ,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