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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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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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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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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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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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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
《
第十一条【
: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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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 第十三条
【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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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五?。条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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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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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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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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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 ,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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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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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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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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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
第二十!九条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 , ,。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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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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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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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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