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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 ?。。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 第八条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 , 第十条 【 , ,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六条 《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第十七条! ?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 , —。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 》第十九?条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 第《二十四条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第二!十七条 《 ,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 第《二十九条 【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三十一条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