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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 第九《条 :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 第十条 】 ,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一条! ?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采矿等相《关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 《 第十二》条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如实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 ! 》第十三条 》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 第十六条 — ,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 ? 第十》七条 ?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对?不具备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件但具有观赏和保】护价值的山体等地】表形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通过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划定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等】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保护?水平 》 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人《限期治理 — 第十九!条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和:防,治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 ! 《 第二十四【条 ?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各类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得!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以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 ! ? 第二十八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 : 》第二十九条 —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或—。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三—十一条 》。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 ,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山体等—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