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四章经费
》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 ,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