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四【章,经费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 ,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 ,。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 (二)利用堤】防通车?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