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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四章经费《   ?第五:章奖惩  》 第六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 ,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经费 】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二,)利用堤防通车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 , 第五章奖惩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