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四章经!费,
, 第?五章奖惩
— ,第六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 ,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 ,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