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河道保护
【 第四章经》费,。。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 第三章《河道保护
—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二)利用堤!防通车?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 ,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