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 ,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四章!经费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 第:三章河道保护—
,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 ,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经费
】。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二)?。利,用堤防通车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