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三,章河道保护
— 第四章经费【
第《五章奖惩《
, 第六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 ,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 ,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 ,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