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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四章经费】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 ,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 第三?章河:。道保:护  ?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 ,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 第五章奖惩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