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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四章经费】   第五章奖惩 !  第六章附则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 第三章河道保护 ! ,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 ,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