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四章经费
—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 第十一条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六十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处
》 第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 第二《十五条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洲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一米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 ,第三十三条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第三十四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 第三?十六:条,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 第三?十八条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 第四十四条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 第五章奖惩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两倍至四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责!令其:。补交资源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 第五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