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等与?起重机械安全—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推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管理模?式
? — ?。 》 】 《。。 【 — 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备案
外省起重】机械到吉林省—建筑工地《使用:的应由产权》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录入
第七条 【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填写—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表,并将】以下:资料:扫描件上传》至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吉ICP》备14004780!。。号)中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第九条 》 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检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累计运转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等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前办?理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备案证—应予以注销: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发【生起重机《械倾覆?或其他影《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事故的;
(五【。)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出租:活动
租赁单—位应当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依法明确!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和【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四!。。)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安全技术—。档案;
(》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一)未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维修保养的【;
(五)产权变更!未重新办理备案证】明的
《 【。 【 ! 》 ,第,四章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七条 ?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八条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要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三,)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作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标牌并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五)?安装拆卸作》业,前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八)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产,权单:位,自检合格证明、【。。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辅助起重机械(】汽车:/履带吊《。等)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八):。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二十一?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对其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拟安装》的起重?机械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入场查验并核对【该设备与备》案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确认符合—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和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均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巡查》。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八条 《 起重?机械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二:)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三)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五—),。安装:。工程自检《合格及验收资—料,、安:装拆卸影像资—料;
(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资料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
】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查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带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
(六)》。督促安装单》位严格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禁止进行安装】拆卸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监督安装!单位严格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禁止进行安—装,拆卸:活动;
(》二):审核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四)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的影像资料备查;
!(六)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七)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信号司索工、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 , , — 【 】 第五章【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委托【检验检测时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归档?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五条 】 起重机械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项,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委,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人员现场复检】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十六条 》 起:重机械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检测?作业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留存《相关:人员在检验检测【设备现场的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检?验检测结束后—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上传至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检验合格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拍照并!留存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设备现场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 (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 (四)使用未!取,得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 (五)转包【检,验检测业务》的;
? (六》)故意刁难被检单】位或人员的;—
: (七)发现【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使用及监理单位 !也未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再次检?验检测
《 (一)跨年越!冬继续使用的;
! (二)停用半】年以上继续使用【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机械—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对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 , , — 】 第六章 —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二)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集中作业区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检查、维护!。和保养的有》关制度
《 (五)指定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出现设备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
(六)制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标—牌并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 ,(七)?按设:备运行台《班要求配备》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防止疲劳—作业;?
(八—)中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经常检》。查及维修保养
! (九) 【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二)—配备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
》(三)检查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
!(四)?。督促: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六)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现场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起重作】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二?)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三):。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四)对起重机】械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实:施,监理;
《(五)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修?保,养等:资料:移交:出租单位《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同!时在: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上传以下资料
!(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承租起重机械的租!。赁合同;
(—三)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起重机》械核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未经:安装验收或安装验收!不合格、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安装附《着装置的应由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实行智能化》管理
(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施工升降机操作采!用,虹膜智能识别等【模,式;
?(三:),设置起重设备基【本情况二维码;【
(四)安装—塔式起?重机防倾覆和防碰】撞安全装《置
:第五:十条 发生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七!章 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家或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情况】随机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时应?包含起重机械—监督内容其监督【。检查数量应不少【于上一年《度统计的管》辖区域内起重—机械总?数的10《%,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二)》要求受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 (三?)纠正和处理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在【检查中发现》。起重机械与备案【登记证?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对施工现场达到【报废标准或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管理《档案通过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并将》。经营行为及信用【情况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及,时在网上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吉建管字![2004》]5号)、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吉建安[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