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等与?起重机?械安全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推,。。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管》理模:。式
: —。。 : , 】 : 】 】 》 《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备案?
外:省起:重机械到吉林—省建筑工《。地使用的应由产权】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录入
第七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填写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表,并将【以下资料扫描件【。上传至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吉【ICP备14—0,047?80号?)中: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第九!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检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累计运转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等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前》办,理备案证明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备案证应—予以注销:》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发生—起重机械《倾覆或其他》影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事故的;
(—。五)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出租活动
—租赁单位应》当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依法—明确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和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 出: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四)《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安全技术档》案;
(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一》)未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维修保!养的;
(五)产权!变,更未重新办》理备案证明的
】 — ! 》 【 第四章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要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三【)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作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标牌并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五)安【装拆:卸,作业前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八)《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产权单?位自检合格证明【、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辅助】起重机械(》汽,车/:。履带:吊等)?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八)《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对【其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拟安装的起》重机械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入场查验并!核对该?设备与?。备,案,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确认符合】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四条 】。 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六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和《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均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巡查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 ,安装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二)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三)—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五—),。安装工程自》检合格及验收资【。料、安装拆》卸影像资《料;
(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资料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查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带【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
(六)督—促安:装单位严格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禁止!进,行安装?。拆卸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监督安装单!位严:格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禁止进—行安:装拆卸活动》;
(二)审核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四)!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的影像资!料备查?;
:(六)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七)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信—号司索工、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 — 【 ? ?。 , 【。 第五章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
, 第三?十三条? ,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委【托检验?检,测时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归《档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项:,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委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人员现场复检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检测作业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留存相关!人员在检验检测【设备现场的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检验检测结束后【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上传至【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检验合【格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拍:照并:留存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设备】现场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 (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使用未取—得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五》。)转包?检,验检测业务的;
! (?六,)故意刁难被检单】位或人员的》;
(—七)发现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使,用,及监:理单位 也未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再次检验检测—
(一)【跨年越?冬继续使用的;【
《(二)停用半—年以上继《续使用?的;
》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机械【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对?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 , ? 】 》 》第六章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集中作业》区安全?防护;
《 (四)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检:查、:维护和保养的有关制!度
: (五)指【定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出现设备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
《(六)制《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标》牌并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七:)按设备运行台【班要求配备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防止疲劳—作业;
【(八)?中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经常检查》及,维修保?养 ?
(九) 】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二)配备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
—(三)?。检,查,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
《。(,。四)督促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六)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现场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起重作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二)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三)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四)【对,起重机械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实施监理;
—(五)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修保养!等资:料移交出租单—位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同!时在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上传以下资料
(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承租起—重,机械的租《赁合同;
》(三)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起重《机,。械核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未】经安装验收或—安装验收《不合格?、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安装附着装置【。。的应由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实行智能化—。管理
(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施工升降机》操作采用《虹膜智能识别等模式!。。;,
(三)设置—。起重:设备基?本情:。况二:。维码;
《(四)安装塔式起】重机防倾覆和防【碰撞:安全装?置
第五十条 【。 ,发生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七!章 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家或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情!况随机?。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时应包】含,起重机械监督—内容其监督检查数量!应不少?于上一年度统计的】管辖区?域内起重机械—。总数的10%—
,。第五十三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二)要求受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三—)纠正?和处理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在检查中》发现起重《机械与备案登记【证,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对施工现场达!到报废?标准或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管理档案通过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并将经营行为及信!用情况?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及时在—网上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吉建管》字[200》4]5号)、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吉建—安[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