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等与起重机—械安全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推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管:理模式
【 ! 】 】 》 《 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 ?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备案
外省起】重,机械到吉林》。。省建筑工《地使用的应由产权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录【入
第七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填写—。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表,并将以—下资料扫描件上传至!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吉!IC:P,备,。14004780】号,)中: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第九《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检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累计运转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等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前—办理备案证明 【
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备案证应予以注销:!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发生—起重机械《倾覆或其他影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事故的;》
(五)《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出租活动!
租赁单《位应当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依?法明确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和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四)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 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安:全技术档案;
(】。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一)!未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维修保养【的;
(五)产权变!。更,未重新办理备—案证明的
【 , ? — 【 》 》 第四章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要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三)!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作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标牌并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五)安装》拆卸作业前》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八《)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产权!单位自检合格证明】、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辅助起重机械(汽车!/履带吊等)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八)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对其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拟安装?的起重机械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入》场查验?并核对该设备与备案!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确认符合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备,查,
,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和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均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巡查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八条 ?。 起:重机械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二)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三)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五)安装工》程自检合格》及,验收资料、安装【拆卸影像资料;
】 (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资料—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
—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查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带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
(六)督促安装单!位,。严格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禁止进!行安装拆卸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监督】安装单位严格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禁!止进行安《装拆卸活动;
(】二)审核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四《)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的】影像资料备查—;
(六)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七)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信号司?。。索工、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 : : — 《 — 《 【 第五—章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委托检验检测时】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归档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项,》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委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人员现场复检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检测作?业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留存相关人员在【。检验检测设》备现场的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备,查
: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检验检测!结束后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上传至】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检验合格》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拍照并留存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设备现场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 (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 (四)使【用未取得《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五)转包【检验检?测业务的《;
(六【)故意刁难被检【单位或人员》的;
《 (?七)发现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使用及!监理单位 也未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再次检验《检测
(一)!跨年越冬继续—使用的;《
, (二)停【用半年以上继续【使用的;
—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机【械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 ,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对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 — 《 ? 第六章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 (《三)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集中作业区安】全防护;
》 (四)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检查、维【护和保养的有关制度!
(五—)指定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出现设备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
— (六)制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标?牌,并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 (七》)按设?备运行台班》要求配备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防止疲劳作业!;
(—八)中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经常检查及维修【保养
(!九) 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二)】配,备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
(三)!检查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
》(四)督促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六)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现场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起重作《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二)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三)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四)对起《重机械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实施《监理;?
(五)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修:保养等资料移—。交出租单位》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同时:。在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上传以!下资料
(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承《租起重机械》的租赁合《同;
(三)—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起重机械》核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未经》安装验收或安—装,验收不合格、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安!。装附着装置的应由】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实行:智能化管《理
(?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施工升《降机操作采用虹膜】智能识别等模式;】
(三)设置起重设!备基本情《况二维码;
(【四)安装塔式—起,重机防?。倾覆和防碰撞—安全装置
》第五:十条 ? 发生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七章 — 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家或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情况随机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时应—包含起重《机械监督内容其监督!检查数量应不少于上!一年:度,统计的?。管辖:区域内起重》。机械:。总数的?10%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二)【要求:受,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三)!纠正和处理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在检查中【。。发现起重《。机械与备案登记证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 (五)对施工【现场达到《报废标准或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管理【档案通过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并将:经营行为及信用情】况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及时在网!上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吉建管》字[:2004]5号)】。、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吉建安[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