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等》与起重机械安全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推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管理模式!。
: — 】 ! , 》 : , : 》 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备案
外《省,起重:机械:到吉:林省建筑工地—。使用的应由产权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录入
第七条 【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填写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表,【并,将以下资料扫—描件上传《至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吉ICP备14】004780—号)中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第九?条, , 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检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累计运?转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等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前办—理备案证明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备案证应予以注销!: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发生起重机械倾覆或!其他影?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事故的;
(五)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出租》活动
租赁单位应】当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依法明—确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和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 出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四)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 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安全技!术档案;
(—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一)未》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维修—保养的;
(五【)产权变更未重新】办理备案证明—的
【 【 》 ! 第四章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要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三)—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作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标牌并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五)!安装拆卸作业—前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八)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产权》单位自检合》格证明、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辅助起重机【。械(:汽,车/履带吊等)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八)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对其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拟安装的起!重机械?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入场查验并核!对该设备与》备案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确认符!合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六: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和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均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巡查
!第二十七条》 ,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二,),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三)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五,)安:装工程自检合格【。及验收资料》、,安装拆卸《影,像资料;
(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资,。料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查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带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
!(六)督促安装单位!严格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禁止进行安装】拆,。卸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监督安装】单位严格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禁止》进行安装拆卸—活,动;
(二》)审核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四)?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留存:现场安装拆卸—人员和安装拆卸过程!的影像资料备查【;
(六)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七:)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信?号司:。索工、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 — 【。 , 【 《 第五章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委托检【。验检测时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归,档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项】。,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委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人员现—场复检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十》六条 ? 起重机械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检测作业—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留存相关人员在【。检验检测设备现【场的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检验检测结束后!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上,。传至网络即时监【控系统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检验合格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拍照】并留存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设备现《场带有日期和—。时间: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 (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使用!未取得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五)转包检验【检测业务的;—
(六)故】意,刁难被检单位或【人,员的;
【(七)发现》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使》用及监理单位 【也未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 :。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再次检【。验检测
》 (一)跨—年越:冬继续?使用的?;,
(二—)停用半年以上【继续使用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机械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对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 】 【 第六章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 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二)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 (三)》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集中?作业区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现场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检查?。、维护和保养—的有:。关制度?
《(五)指定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出—。。现,设备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
【(六)制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标牌【并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 (七)按设【备运行台《班要求配备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防止疲—劳作业;《
(》八,)中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经常检查及】维修保养《
(九)! 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
(二》)配备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
(三)检查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
(四)】督促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六)—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现,场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起!重作: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二【)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三《),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四)对起重机!械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实施监】。理;
(《五)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修保《养等资料《。移交出租单位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同时在《网络即时监控系统】上传以下资料
【(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承:租起重机械的租【赁合同;
(—三)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起!重机械?核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未经安】装验收或安》装验收?不合格?、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安装附—着,装置的应《由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实行智《能化管理
(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施工升降机操作采】用虹膜智能识—别等模?式;:
(三?)设置起重》。设备基本情》况二维码;》
(四)安装—。塔式起重机防倾覆和!防碰撞安全装置
第!五十条 发生【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七章【。 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家或:具备能力《的专业社会机构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辅助!力量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情况随?机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时应包含起】重机械监督内—容其监?督检查?数量应不少于—上一年度统计的管】辖区域内起重机【械总数的1》0%
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二)要求!受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三)纠正!和处理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在检查中发现起重】机械与备案登记证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 (五)《。对施工现场》达到报废标准—。或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管理!。。档案通过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并将经营行为及【信用情况录入网络即!时监控系统及时【在网上公《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吉建管字[2】004]5》号)、?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吉建安—[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