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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国?家,、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投标【,项目施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行工【程,。项目设计、监理【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三)依】。法受理关于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采【集、:上报:。、,记录不良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指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归口管理与业务!主管处(科、—股,)室参与的齐抓共】管联合?监,督机制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项目建》设地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地跨设区市【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水利工程)企业用】户库中向《社会:公示其企业信息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可供查阅!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不存在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印】刷、邮寄发生成本支!出的不得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费用?。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不:少于3家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时间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等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项目法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金来源文件和相】关招标图纸等; 2!.招标方《式及分标《方案包括《。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项】目法人应《当对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详—细列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需列入招标内!容; 3.招标计】划安排?包含工程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的招标详细!时间计划安排; 4!.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资质(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对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 5.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并明【确评标?专家抽取代码—; 6.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当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申请?办理自行招》标的应当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上传》。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采取自动语》音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并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并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保密; (八)【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采取自动语音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十三)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二)将指!定品牌?或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三)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等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办法 】第四章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通过网上《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中:采用:的相关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业,。绩等:信息应当是》。江西省公共资源【网水利工程用户库】中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不得强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参加开标的—其委托人应当是该项!目的拟派项目—建造师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行政监】督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组成经—济类评委《。不得:。少于1人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在技【术专家?中推荐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前款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其—评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八)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七)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九):推荐的3位》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十【二)评标结论、【。。建议及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在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无: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15天内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唯一凭证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招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或—最高限?价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重新招标的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投标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情况;— (四)招标人对招!标工作自评意见【;, (五)附件(中】标,通知书、专家评分】表等)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过基本账户》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投诉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质】疑、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为受—理与处理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责任《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相【关投诉 第四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保密?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依法】履职:情,况开展再监督投诉】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职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或有关》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对投诉内《容,不属于行政监督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对行【政监察、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五十一条  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遵】。从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我厅以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