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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水利!建设发展《及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做好工程维护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急需维修!改造的水利》工程修复、》新建、续《建、改造及水利工】程项目市级》配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维护工?程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行 第四条 项!目计划按《由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编制市水利局!、财政?局根据批复的年度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提出经费安排原!则及控制数下达到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及市水利局】直属单位 第—五条 经费安—排原则及控》制数下达后各—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在控《制额度内《。根,据所辖水利工程【情况:。、有关定《额和经费标准—由项:。目申报单位》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详细【说明:工程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程】造价、绩效目标、】实施时间等》由县(?市、区)水利局【进行汇总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 第六—条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聘请相关专—家,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属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审定并报市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   ?  第七条 —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1《. 江河《堤防、 《水库(水闸、水陂】、水坝)《、泵:站、山塘、渠道等】工程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使用等【费,用 2. 其它费】用指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工程!而进行的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理、质量!检测:、技术?支撑等发生的支【出 3、水利工【程市:级,配,套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额达到招标要【求的按程序进行招标!涉及对外《委托的?还应签定委托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第九条 【。 ,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购置的器材、料!物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完工后!要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水】利发展专项资金【费原则上应在—下达年度内使用完毕!本年:。度确实难以完—成工程?计划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十二条 建立】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使!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材,料或总结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各级财政应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 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上【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项目的实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