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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水,利建设发展》及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做好工程维—护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急—需维:修改造的水利—工程修?复、新建、续建、】改造及水利》工程:项目市级《配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维,护工:程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行? ,第四条 项目计划按!由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编制市水利!局,、财政局根据批【复的年度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提出经费【安排原则及控制【数下:达到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及:市,。水利局?直属单位 第五【。条 经费安排—原则及控制数下【达后各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在控制额度—内根据?所辖水利《工,程情况、有关定【额和经费标准由项目!申报单位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详《细说明工程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程造价!、绩效目标、—实施时间等由—县(市、区)水利】局进行汇《。总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 第六》条,。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聘请相关专家【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属—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审定并报《市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   》  第七条 —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1. 》江河堤?防、: 水库(水闸、水】。陂、水坝)、泵站、!山塘、渠道等工程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使用等费用【 2. 其它费用】指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工程而进行的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理、质量检测、技术!支撑等发生》的支出 3、水利工!程市级?配套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额达到】招标要求的按—程序进行招标涉【及对外委托的还【应签定委托》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第九条《  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购置:的器材、料物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完》。工后要?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水!利,发展专项资金—费原则上应在—下达年度内使—用完毕本年度—确实难?以完成工程计—划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十二条 》建立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使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材料—或总结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各级—财政应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上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项目的实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