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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水利建】设发:展及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做好工程维护!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急需维修《改造的水利工程修】复、新建、续建【。、,。改造及水利》工程项目市级配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维!护工程?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行! ,第四:条 :项,。目计划按由》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编!制市水利《局、:财政局根据批复【的年度水《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提出《经费安排原则—。及控制数《下,达到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及市水【利局直属单》。。位 第五条 —经费安排原》。则及控制数下达【后各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在控制】。额度内?根据所辖水利—工程:情,况、:有关:定额和?经费标准由项—目申报?单位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详细:说明:工程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程造价、绩效目标!、实施?时间等由《县(市、区》)水利局《进,行汇:总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 第六?条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聘?。请相关专《家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属: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审—定并报市领导批【准,后联合下达   】  第七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1. —江河:堤防、 水》库,(水闸、《水陂、水坝)—、泵站、山》塘、:渠道等工《程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使用?等费用 2. 其】它费用指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工程而进【行的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理、质】量检:测,、技术支撑等—发生的支《出 3、水》利工程市级配套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额达到招【标要求的《按程序进《行招标涉及对外委托!的还应签《定委:托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第九!条  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购置】的器材、料》物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完工!后要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水利发展专》。项资金费原则上应】在下:达,年度内使《用完毕本年》度确实难《以完成工程计—划,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十二条《 建立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使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材料或总结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各级财政!应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上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项目《的实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