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本设计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对管道验算整体稳定外,均采用含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4.1.2 管道结构设计应计算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管道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管体或连接构件固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管道结构因过量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或丧失稳定(如横截面压屈等),管道结构作为刚体失去平衡(横向滑桔、上浮等)。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恋:对应于管道结构符合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呈限值,影响耐久性能的控制开裂或局部裂缝宽度限值等。
4.1.3 管道结构的计算分析模型应拄下列原则确定:
1 对于埋设于地下的矩形或拱形管道结构,均应属刚性管道:当其净宽大于3.0m时,应按管道结构与地基土共同作用的模型进行静力计算。
2 对于埋设于地下的圆形管道结构α应根据管道结构刚度与管周土体刚度的比值αs,判别为刚性管道或柔性管道,以此确定管道结构的计算分析模型:
当αs≥1时,应按刚性管道计算,
当αs<1时,应按柔性管道计算。
4.1.4 圆形管道结构与管周土体刚度的比值αs可按下式确定:
4.1.5 对管道的结构设计应包括管体、管座(管道基础)及连接构造,对埋设于地下的管道,尚应包括管周各部位回填土的密实度设计要求。
4.1.6 对管道结构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引起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4.1.7 对管道结构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输送介质的性能,设置内、外防腐构造。用于绐水工程输送饮用水的管道,其内防腐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确保对人体健康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