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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供用水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我市范围—内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审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筹资筹劳《工,程,入户部分由》。村民自行筹资工程建!设应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工程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  县及以下出【资建设的工程应【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使用国家或省市】补,助资金的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验?收规定、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用水户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拦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在组—织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植树?;,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工程的—大,修费和折《旧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用电价《格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优惠价格  —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经《催促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或供水合—同的约定停》止供水用水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应执行省 】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污水】池,、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四十三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由责任者负【责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在确保供水正—。常和设施《安全的条件下实【。施,所发生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影响原工程设!计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 ,第五十六条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以取得用】水户的配合;用【水户无理取闹、非法!拒绝甚至《。阻碍、侮辱、谩【骂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自离:岗、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