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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供用—水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我市范围【内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审》。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筹!资筹劳工程入户【部分由村民自行筹资!工,程建设应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工程《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  县及以下—。出资建设的工程应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使?用国家或省市补助】。资金的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验收规定、【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用水!户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拦 【 ,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在组织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植树【;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三十五条 工】程的:大修费和折旧—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用电价格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优惠价格  】。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经催促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或供水合—同的约?定停止供水用—水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应执行省 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污水池、—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四十三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由责任》者负责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在确保供水正常和!设,施安全的《条件下?。实施所发生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影响原工程设计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十?六条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五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以取得用》水,户,的配合?;用:水户:无理取?闹、非法拒绝甚【至阻碍、侮辱、谩】骂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自离岗、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