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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供用水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我市范《围内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审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筹资筹劳!工程入户部》分由村民自行—。筹资工程《建设应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工程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  县及以下出资建!设的工?程应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使用国家或【省市补助资金—的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验收规定、》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用水户】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拦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在组织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植树;—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工程的】大修费和折旧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用电—价格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优惠:价,格 :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经催—促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或供水合】同的约定停止供水用!水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 第三?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应执行省【 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污水池《、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 ,。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由责》任者负责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在确—保,供水:正常和设施安全的】条件下实施所发生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影响—原工程设计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十六条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五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以取得—用水户的配合;用水!户,无理取闹、非法拒绝!。。甚至阻碍《、,侮辱、谩《骂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自离《岗、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