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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供用水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我市范围内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审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筹资筹劳【工程入户部分由【村民自行筹资—工,程建设应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工程】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及以!下出资建设》的工:程应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使《用,国家或省市补助资】金,的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验—收规:。定、: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用水户?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拦 !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在组织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植树;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四《。)堆:放垃圾?。、粪便;  —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工程的大》修费和折《旧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用》电价格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优惠价格!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经催促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或供?水,合同的约定停止【供水:。用水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应执行省 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污水池】、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  第四十三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由责任者负》责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在确保供水正常】和设施安全》的条件下实施所发】生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影响【原工程设计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十【六条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以取得—用水户?的配合;用水户无】理取闹、《非法拒?绝甚至阻《碍、侮辱、谩骂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自》离岗、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