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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供用水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我市范】围内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审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筹资筹劳工【程入户部《分由村民自行—筹资工程建设应【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工程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 县及以下出资建】。设的工程应》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使用国家或省市补】助资金的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验《收规定、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二?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用水户【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拦  】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在组织【。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植《树;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第三十三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 ,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三十五条 工】程的大修费》和折旧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用电价格!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优惠:价格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经—催促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或供水合同—的约定停止供水用】水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三,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应执行】省 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污水—。池、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由责任者!负,责,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在:确保:供水:正常和设《施安全的条件下【实,施所发生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影响原》工程设计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十?。六条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以】。取得用水户的配合】;用水户无理取闹、!非法拒绝甚至—阻碍、侮《辱、谩骂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自离岗、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