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供用水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我市范围》内,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审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筹资:筹劳工程入户部分】。由村民自行筹资工】程,建设应?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工程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 县及?。以下出资建》设的工?程应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使用国家】或,省,市补助资金的—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验收规!定、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二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管理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用水户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拦—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在组织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植:树;: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 :(,四)堆放垃》圾,、粪便;
—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三《十三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三十五条 工】程的大?修,费,和折旧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用电价—格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优惠价格
》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经催促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或供水合《同的约定停止—供,水用水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 第三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应执【行省 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污水池、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由责任!者,负责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在确保—供水正常和设施安全!的条件下实施—所发生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影响原工程设—计,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十六条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五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以取得?用,水户的配合;用【水户无理《取闹、?非法拒绝甚至—阻碍、侮辱》、谩骂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自离岗【、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