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2001!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4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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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用地需!。求和土地调控的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方式》和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等内容并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现状?、规划用途、储【备方:式、前期开》发、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三章 !储备范围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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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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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
—
(?四)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
,
(五)《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
: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纳入省级》储备范围
第】十,二条 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但是!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权《。属和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
(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
?(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
》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作出收购决定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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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但,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
第十六条 —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和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
第十七条 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
《
第四章 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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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做好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并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前期—开,。发工:作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储备的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应:当及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储备】。的土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供地
!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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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土地储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收回、收《购、征收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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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需要调【整资金项目》收支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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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列明宗《地支出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需要融资的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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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储备的;
【
(二?)违反规定进行【土地储备融资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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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收购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或—者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