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规范是按安装工序的共同性技术要求编制的规范。目的是规范安装工序的技术要求和规定,避免共同性规范条文在各类机械设备安装规范中重复去规定。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通用性技术规定和技术要求。它是以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破碎粉磨设备、起重设备、连续输送设备、风机、压缩机、泵、气体分离设备、制冷设备和工业锅炉安装工程为基础,同时考虑到冶金设备、化工设备、纺织和轻工设备安装工程,将其共同性的技术要求编制为本规范;所以对机械、冶金、化工、纺织、轻工等各部门的各类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都是适用的。各类机械设备的专业技术和特殊要求,本规范无法包括进去;应由有关部门、按专业设备的类别另行规定。凡是与本规范规定一致的内容,可不必重复去规定,避免各类机械设备安装规范条文的重复现象。
1.0.3 各类机械设备,从产品设计、制造,经安装调试、试运转、生产、工艺调试到正式投入生产使用,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技术性范围是从机械设备开箱起至空负荷试运转合格、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为止;目的是考核检验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至于机械设备的生产工艺调试和负荷试运转,涉及生产工艺、材料、动力、机具、工模具和合格的操作人员等方面,所以应由建设单位的生产准备和生产部门去负责解决;不应属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范围。
条文中对必须带负荷才能试运转的机械设备可至负荷试运转,主要是指如风机、泵、压缩机、锅炉、起重、连续输送设备等,空负荷无法试运转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负荷试运转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的设备。空负荷和负荷试运转的具体划分及其试运转的技术规定,在各类机械设备安装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技术性范围是从设备开箱起至设备空负荷试运转合格,办理工程交工验收为止;切勿与安装工程的承发包范围相混淆。各单位的发包和承包范围,是随其技术水平、管理和装备请况不同而由发包与承包协商确定。
1.0.4 本条规定目的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守按设计施工的原则,施工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修改变更原设计施工图样。施工中如发现工程设计不合理和不符合实际之处,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作出变更设计或修改设计通知后,方能按变更或修改后的设计施工。防止给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带来不良的后果。
1.0.5 机械设备和所有主材均必须符合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对拆迁的机械设备、使用过的机械设备,其施工及验收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另行商定;主材、标准件和加工件等的质量必须符合其产品标准,同时还应有出厂合格证,两者均应具备。
1.0.6 设备安装工程中应用的计量、检测器具种类很多,被检测的对象也很复杂,故总则中不能详细规定所用的检测器具的精度等级和被测项目及其测试方法,详细的规定在各类机械设备规范中去具体规定。
1.0.7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大小规格各不相同,其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方式也很多。故本条强调应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工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对隐蔽工程作了提示规定,由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大多是可以单台、套进行交工验收的,其质量检查项目有的无法重复检查,有的复检也很复杂,所以强调安装工序的质量检查与实测记录必须认真做好,同时作为交工验收的依据即可;但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可作必要的复检与抽检工作。
1.0.8 本条交代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国家劳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建筑安装施工的技术、环保、防火和劳动保护等,都有许多明确的规定;本规范无法提出执行哪些具体规定,只能笼统提出执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