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伤害:分析
—
:
3.1 — 受伤部位
!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1)
—
:
3.》。2 受伤性—质
—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的:原,则为
—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
》。
3.《3 起因物
【
,
【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
:
3》.,4 致害物
!
? :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
《
,
,3.:5 : 伤害方式》
【 :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
:
3.6 】 不安全状态
!
》 ,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
3【.7 不安—全行:为
:
【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