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伤,。害分析
—
?
3?.1 受》伤部位
《
,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1)
!
?3.2 受伤性】质
:
?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的原则为
】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
《
:
3.3 》 ,起因物
! : ,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
】
3.4《 致?害物
—。
》。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
【
,
3.《5 伤害方式
】
,
【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
》
3.6《 不安全》。状态
?
》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
】。
,
,
3.7》 不安全行为
】
】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
》
,